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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起实施)第1032条中解释隐私时说明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个人隐私,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情形外,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将属于违法行为。
《民法典》将隐私具体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生活安宁,主要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扰、妨碍的权利。不管是普通人还是名人,都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在与他人交往的同时,也需要独处,保持自己私生活的安宁,不被他人打扰。
第二,生活秘密,包含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他人不得擅自公开披露。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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