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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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是一方导致过错的就会承担事故的全责;两方都有责任的就会按主要责任或者是次要责任或者是同等的责任来进行处理,这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二、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

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简言之,造成财产损失时,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时,其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依据《侵权责任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司法实践中需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应证明。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参见2007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住院天数;

(4)医疗费,据实结算;

(5)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的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还应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发生之后就会涉及到责任的划分,一般在划分的时候执法人员就会结合道路权的原则以及还有安全的原则来进行确定,只要涉及到一方全部责任的话,那么就公赔偿整个事故案件的全部责任,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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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的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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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细则
[律师回复]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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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其承包地将被依法收回;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家庭部分成员或者农户全家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2、当承包户家庭成员减少
承包户家庭成员有减少时,如死亡、外嫁、外地入赘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也不得收回其名下的承包土地。
3、当承包户家庭成员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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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承包户家庭离婚再婚
在土地承包期内,夫妻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土地的,只要离去一方还是农业户口,即可按照协议分割土地;再婚时,如果在新家庭未获得土地,那么可以继续保留原先户籍地的土地,并依法获得土地确权证。
5、当承包户家庭分户
家庭内部进行分户,分户后签订双方分割承包地协议,明确双方的地块、面积等,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
除以上几种常见情况外,不排除有承包户家庭消失,这种情况下: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如果承包户家庭为“五保户”,除非自愿放弃土地,否则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以上就是对内蒙古农村土地承包法细则怎么确认经营权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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