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赔彩礼,退还彩礼的相关条件是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领取结婚后,在离婚时要对方返还彩礼的理由,一个是确未共同生活,另一个是生活困难。其实结婚两年了,肯定是有同居的(即使真没有,也很难证明),当事人生活还是能生活的,所以,在离婚时,想要回彩礼的话,非常困难。另外,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
二、相关规定解释说明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有关彩礼的认定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的,结婚并不需要支付彩礼,但相关情况作为民间的习俗而被应用和保留,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离婚情况而定,只有在符合上述退还彩礼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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