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暴离婚受冷静期的限制吗
家暴想要离婚的并不受“冷静期”的限制,根据《民法典》(实施)中的对“冷静期”的规定,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才适用“冷静期”制度,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夫妻的离婚权利自由的体现。由此说明“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发生家暴现象,确实导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离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冷静期”适用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家暴离婚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2、诉讼离婚需要起诉状,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对方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等,对夫妻感情破裂证明及财产证明也要提交。
二、家暴离婚财产怎么分
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能够收集到证据表明对方有家暴的,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予以一定的考虑,并且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夫妻离婚,一般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在分配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采用男方照顾女方、有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分配。但是,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是法定赔偿的事由,所以,女方有权向法院申请男方少分财产。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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