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的法治领域,郑波律师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为不少当事人维权的信赖之选。他是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及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和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长沙的刘X曾陷入一场严重的法律危机。2025年6月,刘X身为某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行贿罪被某地市某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三个月后案件移送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的是当地政府针对中小学生餐饮服务的公开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标的价格公开且固定,并非最低价中标的采购项目。刘X联合另外两家企业参与投标,最后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中标,且投标方案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通过,中标结果也获当地政府认可。另外,办案机关查明2022年至2025年期间,刘X向涉案项目某位领导赠送礼金、礼品折合人民币7.8万余元,因而指控其构成行贿罪。
郑波律师团队接受刘X委托,介入案件时,情况十分棘手。此案由该地市某委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刘X涉嫌两罪,当地还成立了联合专案组,侦查力度大,社会关注度高。郑波律师团队迅速申请阅卷,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逐页、逐项细致审查。他们在浩繁的案卷中捕捉到关键细节:涉案项目标的价格公开且固定,不存在串通报价影响中标价格的空间;刘X企业的投标方案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通过且获当地政府认可;所谓行贿的7.8万余元,多是逢年过节的礼金、礼品折算,部分还包含两条香烟,刘X与涉案领导系同乡且有长辈晚辈关系,有礼节性往来基础。这些细节成为拆解入罪逻辑的切入点。
郑波律师围绕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对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进行层层拆解。在“串通投标报价”要件上,办案机关认为刘X联合多家企业参与投标即构成“串通”,但郑波律师指出涉案项目标的价格公开固定,非竞价型采购项目,投标人不存在“串通报价”的事实基础,招标程序的竞争性体现在方案质量层面。对于“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要件,郑波律师提出刘X企业的投标方案在多方面优于其他企业,经第三方评审获最高评分中标,招标人得到最优方案,其他投标人因方案竞争力不足未中标,利益未受不法损害。在“情节严重”要件方面,依据相关规定,串通投标罪入罪标准包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而本案中招标人获得最优方案,项目正常运行,不存在直接经济损失,不符合“情节严重”法定标准。
在拆解入罪逻辑的基础上,郑波律师重新梳理案件事实。他向承办检察官讲述,刘X作为当地知名企业家,得知项目招标信息后,组织三家具备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是出于对项目品质的信心和企业自身实力的判断,目的是凭借方案优势中标,整个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评审规范,是“以实力赢得竞争”的商业行为。对于行贿指控,郑波律师结合刘X与涉案领导的关系及当地习俗,主张7.8万余元是正常礼节性往来,不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行贿罪构成要件。
为了夯实出罪路径的事实基础,郑波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调查取证。他重点调取涉案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审报告及中标通知书,以证明标的价格公开固定、评审程序合法规范;三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方案及评分明细,以证明中标企业方案最优;刘X与涉案领导之间长期交往的书证、证人证言,以证明礼节性往来真实性。同时,他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说明礼金往来性质。经过努力,检察机关采纳部分调取申请,相关证据为出罪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郑波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面对面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详细阐述出罪理由。针对行贿指控,他反复解释礼节性往来与行贿行为的本质区别,指出将两条香烟折算入行贿金额不合理。经多次沟通,检察机关将涉案7.8万余元定性为违纪行为,不再按行贿罪追诉。针对串通投标指控,郑波律师从构成要件、证据链条、社会危害性三个维度全面阐述出罪意见。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始终未能补充到足以证明刘X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的证据。
最终,经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刘X涉嫌串通投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相关法律对刘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行贿部分因涉案金额被重新定性为违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刘X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获得了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追诉。
这起案件为刑事辩护提供了诸多启示。精细化阅卷是有效辩护的基石,郑波律师团队通过逐页阅卷捕捉关键细节,构建出完整的出罪路径。拆解入罪逻辑比单纯否定事实更有力,深入法律层面论证使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无法成立。“重新讲故事”是出罪辩护的核心方法论,改变事实评价框架影响承办人员对案件性质的认知。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博弈,能发挥“防患于未然”的效果,避免当事人经历审判程序的精神折磨和社会成本,展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辩护人在审前程序中的不可替代作用。长沙郑波律师用实际行动守护了法律原则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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