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产销危化品,面临刑事追诉
2017年2月,董X成立某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并任实际经营者,在某市某镇第一工业区厂房生产、销售电子材料等。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间,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仍生产和对外销售胶水类危险化学品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90685.2元。2023年4月7日,应急管理局在公司厂房查获胶水成品、半成品及生产原料一批,同年6月1日移交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被扣押的多种胶水成品、半成品及乙酯、丁酯、异丙醇等原料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其中部分成品及原料价值人民币287687.5元。同年9月4日,董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破案后,该公司及董X退还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严红光律师:专业策略助力案件转机
严红光律师为本案确立了“全面认罪认罚+主动到案引导+积极退赃退赔”的审前辩护策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严红光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并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准确评估案件的法律定性与处理空间,精准引导当事人抓住最佳时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确保自首情节的完整固定;同步推动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多重情节叠加生效,实现审前最佳辩护
严红光律师通过三项关键情节的叠加效应,最终说服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了将刑事追诉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最佳辩护效果。自首情节的完整落地,董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自行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为其获得免予刑事处罚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董X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将认罪认罚与自首情节叠加考量,最终决定适用相对不起诉。积极退赃退赔体现悔罪态度,破案后,公司及董X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共计20万元,以实际行动体现了认罪悔罪的态度,进一步巩固了检察机关对其从宽处理的内心确信。犯罪情节轻微的准确界定,虽然董X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79万余元,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轻、减轻情节,检察机关综合评估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
典型案例意义重大,指引同类案件辩护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在非法经营数额达279万余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综合运用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裁判逻辑。这一案例为同类涉危化品非法经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提供了完整的路径参考。同时,本案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不仅可以在审判阶段获得量刑减让,更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程序性出罪的制度功能,彰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化运行效果。还再次印证了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实际经营者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同样可以依法认定为自首。这一认定对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决定性作用,也为类似案件中的审前辩护提供了重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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