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业成功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就业局: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自主创业成功、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在我市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一)申领对象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时有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二)申领对象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在我市首次自主创业成功,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或以经营者身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以投资人身份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发放标准
(一)申请人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剩余月数的失业保险金总和。本人失业保险金剩余享受期限与法定退休年龄有重复月份的,不计入剩余月数。
(二)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代缴医保费、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各项待遇。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当月的发放标准计发。
四、不属于申领的范围
(二)申领对象因连续两个月未按规定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未参加培训而已经停发失业保险金。
五、申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领对象向失业保险核发地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市成功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保金申领表》(见附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及创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申请人申请的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有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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