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频发的当下,患者及其家属在面对医疗机构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一大难题。今天为大家带来上海正策(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瑞云律师代理的两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看看刘律师是如何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案例一
患者王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医院就诊,被诊断多种心脏疾病,后接受手术,手术当日死亡。王某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与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委托刘瑞云等律师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按责任比例计算共13.9万余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以及各项赔偿项目的合理性和责任比例划分。医院辩称患者自身疾病严重,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结果,仅同意按10%比例承担责任,还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证据提出异议。
案例二
患儿蒋某甲因发热等症状到被告某医院急诊就诊,分诊台及医师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先做核酸检测,等待期间患儿多次抽搐,医师未重视,最终患儿病情恶化死亡。尸检鉴定系病毒性脑膜脑炎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2万余元。本案争议焦点是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患儿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被告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儿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结果。
刘瑞云律师办案思路
-案例一:刘律师精准梳理患者诊疗全过程,协助家属申请司法鉴定,锁定院方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在庭审中,面对院方对赔偿明细的抗辩,刘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反驳了剔除部分医疗费及降低赔偿比例的主张,促使法院全额认定各项合理损失。最终在鉴定建议最高比例的情况下,争取到相应责任比例及精神抚慰金支持。
-案例二:刘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如患儿就诊过程中的分诊记录、沟通细节及病情恶化时间线等。在庭审中,有力反驳被告以“疫情特殊时期”为由的免责抗辩,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论证医方“重防疫、轻救治”的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促使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并判决被告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可复用维权实操要点
-保留证据:患者及其家属在就医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维权至关重要。
-申请鉴定:及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通过专业机构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
-寻求专业帮助:医疗纠纷涉及专业的医学和法律知识,建议寻求具有医学背景的专业律师协助维权。
高频法律咨询
-问:医疗纠纷中,患者家属能否自行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一般不能。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来确定,不能自行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案例中,都需要经过鉴定来确定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问: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一般情况下,谁申请鉴定谁先垫付。最终费用承担会根据鉴定结果和法院判决来确定,如果鉴定结果支持患者一方的主张,法院可能会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该费用。
常见法律认知误区
-误区一:只要患者在医院死亡,医院就一定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错误原因: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病情发展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死亡后果,不能仅仅因为在医院死亡就认定医院有过错。如案例一中,医院就辩称患者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
不利后果:可能导致患者家属盲目索赔,增加维权成本,也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误区二: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医院可以因各种客观原因免责。
错误原因:即使在特殊时期,医院也应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如果医院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如案例二中,刘律师就有力反驳了医院以“疫情特殊时期”为由的免责抗辩。
不利后果:导致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案例复盘总结
这两起案例核心裁判逻辑都是基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案件适用前提是有明确的医患关系,且患者出现了损害后果。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结果基于特定事实与证据,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刘瑞云律师,上海正策(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拥有郑州大学医学、法学双学位,医学类正高级职称。从医院法务部主任到律所副主任,她深耕医疗法律领域三十余年,是中原地区少有的同时具备医学高级职称与律师执业资格的复合型专业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多起案件,其中包含多起医疗纠纷案件。她懂医更懂法,能精准把握医疗纠纷核心,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严谨、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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