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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案件处理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没有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而无法返还,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提出过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而如果当事人已经有生效的有关诈骗犯罪的刑事判决书的,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不需要当事人再行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所以,当事人可以直接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证据,向对方追讨被诈骗的财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如这类受害者的实际案情已经判决的、众说周知的、办案单位确定判决结果的可以不用这类受害人员进行举证。如不属于这类情况的,应积极的提供案件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确保自身的钱财能够顺利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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