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如果双方争议不大,或者虽然有争议,但彼此都能把情况说清楚,根本没有必要请律师。离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绝大部分不复杂,没有必要获得律师的所谓专业帮助。离婚案件第一次法官大多会进行调解,或者判决驳回请求,不会轻易判离。除非确实无可能继续的。第二次再起诉,基本就叛离了。即使涉及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其实就算请了律师,说的那些答辩意见都是套话,最终还是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综上,只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素养,能够把话说利索的,完全可以自己打离婚官司。没有必要浪费钱请律师。
二、准予判决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需要明确的是,离婚是公民的权利,夫妻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离婚的决定,如果一方不同意的,也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提出起诉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司法审理的相关程序来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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