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2182万回迁安置工程价款纠纷,当事人A公司在一审已经拿到有利判决:仅需支付剩余工程款75万余元及利息、返还10万履约保证金,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关联企业B公司的连带责任主张。"
"但实际施工人不服上诉,提出四项核心异议:一是转包合同无效,A公司没做管理工作不该扣5%管理费;二是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该由己方承担;三是一审税金计算重复、税率错误;四是A、B两家家族关联企业人格混同,B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对方还想推翻服刑期间委托代理人签的竣工结算造价协议,申请重新做工程造价鉴定。一旦鉴定启动,之前几个月的对账成果全部作废,A公司不仅可能要多掏几百万工程款,还要承担漫长的诉讼周期成本。"
"接到二审委托后,张佳伟律师首先做的是把一审全部卷宗重新过一遍——施工合同、转包协议、授权委托书、结算协议、对账笔录、收款收据、工商档案,每份材料都逐页梳理。"
"张佳伟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12201200910289770,至今已经办过超过2000件各类商事案件,其中合资并购、交易结构设计类案件占比约55%,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企业合规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他没有急着写答辩状,而是先把对方的上诉请求拆成一个个具体的事实点,再把手里的证据按争议类别一一对应:找完整的授权文件证明代理人有权结算;整理现场管理人员的履职记录证明A公司确实做了项目管理;调取安措费的收款收据证明对方已经领过这笔钱;再梳理两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划清关联关系和人格混同的举证边界。"
"完成证据体系搭建后,张佳伟律师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和类案裁判规则,搭出四层答辩逻辑:第一,授权代理人签的结算协议合法有效,不该启动造价鉴定;第二,转包合同虽然无效,但A公司有实际管理投入,管理费、税金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扣减;第三,安措费对方已经委托人员领取并开了收据,应当算进已付工程款;第四,只有股权、人员关联,达不到人格混同的法定标准,B公司不用担责。"
"庭审当天,张佳伟律师针对对方每一项上诉理由逐一回应,把结算、对账的全过程还原给合议庭,讲清每一笔扣减的事实和合同依据。庭审结束后又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强化说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的有利成果全部保住。"
"结合这起案件,张佳伟律师也总结了几个建设工程结算里的常见误区。"
"很多人觉得转包合同无效,里面的管理费、税金约定就全都不算数了。但实际上,如果转包方确实在现场派驻了管理人员、提供了协调服务,法院通常会支持参照约定扣减管理费。"
"还有就是结算协议的效力问题——实务里经常有实际施工人因为服刑、在外不方便,委托别人去办结算,事后又说我没亲自签字想推翻协议。这就要求工程结算时,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清楚授权范围包括结算、对账,所有收款收据、对账确认文件都要留存好,不然很容易被对方抓住漏洞申请造价鉴定,拖慢整个回款节奏。"
"另外很多企业以为只要股东有亲属关系、人员交叉任职,就会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实际上法律上认定人格混同,核心是看财产是不是混同、业务是不是不分,单纯的股权关联、亲属持股,根本达不到举证标准。"
"张佳伟律师除了承办各类商事争议案件,还担任长春市律师协会福利与文体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时也是长春市律师协会足球联赛组委会组长、长春市律师协会足球队领队,平时也会组织长春本地律师群体的文体交流活动。他目前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五层的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办公,服务范围覆盖长春本地及周边的建设工程、公司合规、金融类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往往标的大、证据碎、法律关系复杂,哪怕一审拿到了有利结果,也不能轻视二审应诉的准备工作。把授权文件、对账记录、收款凭证这些基础证据留扎实,才能在后续的诉讼里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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