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设立时相关的遗嘱包括遗赠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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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遗产的遗嘱中财产包括遗增,遗赠也是遗嘱的一部分进行继承办理。遗产人在设立时应根据我国的法律规书写遗书。一旦发生意外的,应积极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继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遗产设立时相关的遗嘱包括遗赠吗

一、遗产设立时相关的遗嘱包括遗赠吗

遗赠属于遗嘱的范畴,都是遗嘱人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两者的区别是:遗嘱是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赠是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遗嘱见证人资格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三、遗嘱的执行

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二)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三)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遗嘱的执行,直接与遗嘱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执行遗嘱难免会有偏向从而引起纠纷,尤其是当遗嘱继承人有数人,或者遗嘱的内容涉及到将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时,依靠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己去处理,往往易生弊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保护遗嘱人利益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执行人一般以公正、有亲友担任为宜。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这类遗产的设立时,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由见证人进行见证才能够办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遗产见证人应积极的需要满足与这类遗产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继承者,按照这类遗产的具体规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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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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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1、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3、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
二、遗赠和遗嘱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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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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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与遗赠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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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继承遗产,但是我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遗嘱继承与遗赠以及相同点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称为遗赠。遗赠也是遗嘱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即遗赠是以遗嘱处分自已财产的特殊形式。
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顺序和应继承份额的限制,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是指公民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设定遗赠的人称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受遗赠人或遗赠受赠人,通过遗赠赠与的财物称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同意。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继承与遗赠都是被继承人生前以其遗嘱将其财产于其死后遗留给其指定的民事主体。二者的相同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二者都是以立遗嘱人以遗嘱处分遗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二者都会导致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这种转移也都是在遗嘱人死后开始的;
3、二者都必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生效。
二、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继承公证中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意义重大,因为遗嘱继承和遗赠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遗产分配方式,二者存在诸多区别,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
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单位,而遗赠中的受让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但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
(二)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
继承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和税款时,遗赠实际上不能发生。
(三)权利的接受方式不同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视为放弃继承,没有意思表示的皆视为接受继承;而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放弃遗赠。
(四)是否有权继承遗嘱外的遗产不同
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嘱未涉及或者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只能取得遗嘱中明确由受遗赠人取得的财产,而对于遗嘱中未涉及或者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不享有权利。
(五)遗产受领人的继承权是否有转继承权不同
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继承遗产前死亡,则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有代替其接受遗产的权利,即转继承权。但在遗赠的情况下,若受遗赠人在遗赠开始后没有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任何接受遗赠人遗产的权利,而此时遗赠人以遗嘱的形式处分的遗产将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六)是否参与遗产分配不同
受领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获得遗产,而遗嘱继承人要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七)在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二者执行的后果不同
遗嘱继承,当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清偿债务时仍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份额。对于遗赠,当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受遗赠人无权要求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我现在想要写一份赠遗协议。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遗嘱继承和遗赠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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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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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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