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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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

一、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四条)比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 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的言论等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著作权法第五条)。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通常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信息。对此,各国著作权法都不给予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保护著作权的具体措施:

1、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这样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行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2、各个职能机关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网络行为进行查处,要按时对一些服务引擎进行检查,严格做好管理工作,对于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网站的侵权行为要进行坚决抵 制和治理,这样网络环境就会好起来。

3、还需要各地各级政府进行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各个地方职能部门严厉进行盘查,对于进行私自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的制度上的检查,做出严肃处理。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样会很有效果。

4、原创作者要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能力,平时要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文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针对本国的著作权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因此,如果著作权人所在的国家与中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那么其在他国享有的著作权也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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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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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的客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
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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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著作权的客体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
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
著作权的客体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
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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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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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什么内容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内容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
物权法规定了权利质押的客体,不在物权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就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应注意什么问题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操作的问题,尤其是登记问题,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都有明确的登记机构,操作性强,但是普通债权的登记往往在登记机构的确立问题上,要么登记机构不明确,要么登记机构虽然经指定,但是实践中登记机构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登记(事实上这种推脱、拒绝的情况在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抵押的登记事项的登记部门中,除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已经形成正规的操作的部门以外的部门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尤其是水电收费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的收费权的质押登记。在温州,出租车的经营权是温州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其为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并明确其可继承、转让、质押,但是由于没有法定的或指定的质押登记机构,相关的主管部门或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或以办理登记的各项条件未成熟为由予以推脱。但是温州的实际情况是民间对资金的要求非常需要,银行也急需相关部门为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贷款办理质押登记,经温州中信公证处与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等部门充分协商研讨并在此基础之上根据温州的实际情况,比照担保法第43条和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决定由温州中信公证处办理出租车经营权的质押登记工作,并在实践的操作中取得了成功,社会效果非常明显。当然,公证处承担上述质押登记工作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和途径,但是由于公证处办理质押登记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授权,目前还只是一种尝试、暂时的经各部门协商一致的结果,希望我国担保法相关的立法中能尽快明确公证处在质押登记中的地位。
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当然还有一些法律上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种类。所谓的知识产权,也就是经过别人注册的,经国家认可是属于个人的,小说,发明,或者是商标等,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作为商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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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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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以往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立法、司法经验,明确规定消费者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3)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焰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①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标准,不致因质量低劣而妨碍消费。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等。
②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或按质论价,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合理,不因乱涨价或乱收费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③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计量准确、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害。生产经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在计量上弄虚作假。对于工厂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团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6)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其内容包括:
①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
②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心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声援,对有关的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
(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首先要求国家制订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多数民众能够成为比较聪明的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
其次,消费者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
(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江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000元以下的罚款、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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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的客体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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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否属于软件著作权
[律师回复]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因此,软件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同时, 软件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具体而言,不保护的方面有:

1、过于简单的程序。只要程序设计者自己写了一段程序,不是抄袭来的,程序本身是最低限度的技能、努力或者判断所得的结果,那么该程序就是独创的。但是版权中有一条“琐事原则”,即价值不大,无足轻重的或者微不足道的作品不受保护。

2、算法所谓算法,就是指决定数据处理顺序的数学方法。或者说,用以实现一个给定的结果的固定的一步又一步的过程,通常是用于解决一个复杂问题的简化过程。算法属于创意的范畴,而不属于表达的范畴。因此它不受版权保护。

3、计算机语言。因为通常几乎所有的程序源文本都是以有限制的几种计算机语言写成,所以,如果计算机语言受版权保护,则会产生很不合理的垄断现象,从而阻碍技术进步。值得指出的是,明确规定计算机语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日本,其他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不代表没有判决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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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是否属于软件著作权登记?
[律师回复]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因此,软件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同时, 软件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具体而言,不保护的方面有:

1、过于简单的程序。只要程序设计者自己写了一段程序,不是抄袭来的,程序本身是最低限度的技能、努力或者判断所得的结果,那么该程序就是独创的。但是版权中有一条“琐事原则”,即价值不大,无足轻重的或者微不足道的作品不受保护。

2、算法所谓算法,就是指决定数据处理顺序的数学方法。或者说,用以实现一个给定的结果的固定的一步又一步的过程,通常是用于解决一个复杂问题的简化过程。算法属于创意的范畴,而不属于表达的范畴。因此它不受版权保护。

3、计算机语言。因为通常几乎所有的程序源文本都是以有限制的几种计算机语言写成,所以,如果计算机语言受版权保护,则会产生很不合理的垄断现象,从而阻碍技术进步。值得指出的是,明确规定计算机语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日本,其他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不代表没有判决实例。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建筑作品不同于小说、诗歌、绘画等文学艺术创作,因其必须是从功能上要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且受到技术、规划、周围环境、地质结构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它的创造性要求应是较低的,作为建筑作品,它的独创性更多的应该反映在它是创作完成的(当然这并不排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对已有建筑的借鉴),当该创作并没有与已有作品接触后且与该已有作品实质相似,即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图等)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3、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就要求该建筑作品是具有艺术美感的,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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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客体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客体有文学作品;再者就是口述的作品;同时还有摄影的作品;计算机软作的作品;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于不同的作品保护的期限也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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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属于专利吗
[律师回复] 对于软件著作权属于专利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专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著作权的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是专利的一种,不受《专利法》保护 。
两者是同属于知识产权概念,种类不同而已,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证明材料通过国家认可机构(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取得的,而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1、法律依据不同
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的专利保护依据《专利法》,具体审查标准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若干问题”
2、申请方式不同
软件版权代码写完就自然受到保护,不需要经过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规范就可以获得
软件专利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诸多要求,才能够受到保护
3、简易程度不同
软件著作权获权简单,维权简单,保护力度弱,产生的效益通常是收取授权费用
软件专利获权困难,维权复杂,保护力度强,产生的效益不仅可以打击竞争对手,还隐性地促进企业内技术的研发
优点:
软件的专利保护可以保护软件的算法,这是软件著作权保护无法实现的
缺点:
1、申请专利,专利的技术材料必须公开
2、申请专利需要支付费用,而且获得专利后每年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维持费用
3、申请专利保护需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软件并不太多
4、专利申请及审查可能需要1-3年的时间,如果软件的市场周期较短就不适于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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