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损害结果?
1、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4、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文章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撰写、发表的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撰写、发表批评文章,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5、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定人为描写对象,文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其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6、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厉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是否构成百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度过错来认定。
综上所述,认定侵犯名誉权的损害结果包括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撰写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作品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出版单位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拒不刊登声明,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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