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参与人范围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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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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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2、诉讼代理人,一般在公诉案件中可由被害人自己、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任。3、法定代理人,一般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对被代理人负有监管、保护义务的机关、团体的代表。4、辩护人,一般指律师。5、证人,对案件提供证言的人员。6、鉴定人,一般指专业机构的鉴定人员。
刑事诉讼参与人范围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范围是怎样的

1、当事人,以下5类人员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

(1)被害人,被害人即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员。

(2)自诉人,在我国《刑法》中,有几种罪名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一般的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这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的被称为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有嫌疑的犯罪人员。

(4)被告人,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员。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案件已经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在此案件中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可以随着检察机关的公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类人员被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这类人员也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一般在公诉案件中可由被害人自己、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任,在自诉案件中一般由自诉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参加诉讼的人员。

3、法定代理人,一般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对被代理人负有监管、保护义务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辩护人,一般指律师

5、证人,对案件提供证言的人员。

6、鉴定人,一般指专业机构的鉴定人员。

7、翻译人员,有些案件涉及少数 民族语言不通或者涉外案件,这时需要翻译人员。

二、刑事诉讼法近亲属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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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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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与非主要诉讼主体:根据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权利、义务和同案件事实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诉讼参与人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当事人属于主要诉讼主体,而证人、鉴定人等则属于非主要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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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犯了刑事案件之后被当时人起诉到法院,要去进行刑事辩护,刑事诉讼的辩护与代理属于什么范围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他们不能提起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第41条,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解释》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第三,两者都有权出庭、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健康:
(一)律师,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是针对未成年人来说的,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同时该解释的第47条规定,维护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亲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此,不得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维护被害人。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被告人。其次。第32条。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随时介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法定监护人就是父母、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者都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此时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就代替他们起诉,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等等,经审判长许可,关于辩护人与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问题。答案是非常明确的: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者承担的诉讼职能的差异则是根本性的差异、罪轻或者减轻,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他们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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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普同诉讼确定 对普同诉讼的各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这是与必要共同诉讼区别的关键点。在实践中,普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时容易混淆,比较常见的是将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而涉讼的案件视为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有人认为,被损害的数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这一共同的权利是因加害人的同一侵权行为所致,如甲驾车不慎同时致伤乙、丙二人。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丙、乙虽然同时被一辆车撞伤,但他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地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之间的权利并不是连带的或共同的,他们可以单独,也可以同时。既可以分别审理,也可合并审理,但只能分别确定。尽管本案的赔偿请求权是因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所产生的,但这种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并不能形成共同的权利义务。 普同诉讼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或应诉。 2.由同一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普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由于普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的诉讼实施权。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但各个普同诉讼人的行为间,仍然有一定的联系,其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在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时,具有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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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参与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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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百八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出庭时,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以互相进行辩论。
第一百八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陈述,举证质证,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互相进行辩论。
第一百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
(五)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律师有理由认为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二)据 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但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律师承办刑事辩护业务与刑事代理业务,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规范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试行)》同时停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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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公司诉讼参加人范围
自己权益的机会民事诉讼参加人范围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诉讼中作为案件的原告和被告要务必到场,如果其中的一方无故的不出庭参与案件的审理,那么法院是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不到场参与审理的一方就失去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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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有一个朋友现在已经被法院判刑了,想要找一个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范围
[律师回复]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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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有一位朋好像被牵涉到了非法集资,但有不确定,所以我想了解参与非法集资人数在哪个范围。
[律师回复] 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量刑要看具体情节。参与非法集资人数在不同范围有不同量刑。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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