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的具体方式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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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贿的具体方式会有索要贿赂方式,就是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跟前来办事的人员要取钱或者是金额比较高昂的东西,才给别人处理事情;还有一种就是受贿,别人来办事,会给办事人员带一些金额比较大的东西,来办理一些不合法的事情。

行贿的具体方式会有哪些

一、行贿的具体方式会有哪些

(1)索取贿赂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取贿赂更为严重。因此,刑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收取贿赂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取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的主要特征是他人交付财物的自愿性和行为人接受财物的主动性,对于行贿人而言,其交付的财物是处于自愿而不是被迫,主观上都有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从而换取某种利益的目的;对于受贿人而言,收取贿赂是在行贿人主动给付财物的情况下实施的收取行为,具有被收买的性质。

二、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贿赂是刑事案件,如果在自首的情况下或者是退回赃款,会稍微的减轻刑罚。国家的行政机关或者是其他机关单位,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不可以收取任何人的钱,并且国家机关是透明化的,如发现此类事情可以到行政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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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反商业贿赂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格式是什么?简单分析一下,我要学习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就是反商业贿赂协议书格式:
 甲方(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保持良好商业风纪,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以下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
1、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代币券。
  
1.
2、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借用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
  
1.
3、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的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形式的消费。
  
1.
4、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回扣、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其他任何形式商业贿赂。
  以下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1.
5、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价为¥200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1.
6、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二、甲方权利义务
  
2.1 如发现乙方有上述
1.1至
1.4条行为,甲方可视情节严重,对乙方给予书面警告、承担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以上惩戒措施可同时适用。
  
2.2 有义务监督乙方业务行为,保持公司良好商业风纪。
  
2.3 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工作。
  
三、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得出现
1.1至
1.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3.2 乙方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就获悉的商业贿赂行为向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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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反商业贿赂承诺,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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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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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罪,受贿罪具体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的处罚与罪一样,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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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是什么
索取贿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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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具体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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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也应当得到某种正当利益,如招工、晋升、分房、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办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已送钱送物。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责任在受贿方。对方有这种行为的可以批评教育,但这一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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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行贿和行贿判几年具体的规定有哪些?我的一个亲戚最近因为行贿罪,被起诉了。
[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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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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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行贿、受贿行为的认定是以性质来确定。
  
二、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一万以上,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五千元以上。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以上是多少钱算行贿受贿罪的具体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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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封,是指对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财产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被查封的财产不转移到实施查封的机关,一般是就地贴上封条。未经行政机关允许,财产所有人不得自行启封或对财产进行转移、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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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冻结,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冻结当事人的账户,不准其动用存款的行为。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关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除了查封、扣押、冻结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强制扣缴、强制扣除、强制铲除等。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是:
(1)实施主体必须是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授权组织;
(2)被强制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必须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
(4)必须按照法定的种类用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条件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任何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均有权提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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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在量刑时,只要贪污金额上十万,可以选择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里自由裁量的空间确实很大,通常要看犯罪的具体情节(数额,手段,次数,赃款是否追回,等等),另外,自首立功等情节也是从轻减轻的原因 这两年还来有个趋势,对于贪污受贿类犯罪,即使数额特别巨大,也不一定判处死刑。这与国际环境有关,也反映了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毕竟贪污受贿罪行再恶劣,也只是侵犯了财产权利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用剥夺生命权的方式来惩罚就有点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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