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商标无效申请的理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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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撤回商标无效申请的理由有绝对理由,就是通过欺骗的手段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商标;或者是相对理由,就是去的的商标权与其他的合法权益有冲突的,比如说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别人的驰名商标就是商标无效的行为。
撤回商标无效申请的理由有哪些

一、撤回商标无效申请的理由有哪些

1、绝对理由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百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度无效的理由。

2、相对理由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知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道

商标专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属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标无效申请书范本

注 册 商 标 无 效 宣 告 申 请 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副本 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申请人依照《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一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本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待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应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商标的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在申请之后得到知识产权部门的授权之后,该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尚标是需要收费的,但是进行商标注销是不需要任何的费用。商标可以自己进行办理,也可以找代理机构办理,代理机构会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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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导致注册商标可撤销与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不同。注册商标无效是因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到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当然的无效、自始的无效、绝对的无效;注册商标可撤销是因为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和获得注册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当时合法权利人未发现。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比如5年内)权利人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则可以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
其次,处理程序不同。由于无效的注册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应当由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的效力进行监督;注册商标可撤销的申请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撤销,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再次,撤销的效力与无效的效力不同。前面已经提到,注册商标无效是当然的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而注册商标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其效力才归于无效,因此被撤销注册商标是嗣后的无效、相对的无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可见,注册商标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对二者进行细致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在我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中,并未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我国商标法实际上将注册商标的无效作为条件来看待,而将注册商标被撤销作为其被裁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在表现形式上,只能表现为注册商标的无效,从而极大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或日行政法性质,而弱化了商标法的私法性质。
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法本质上是私法。在发动主体上,商标行政管理机构一直是最主要的主体,这就弱化了与注册商标最有利害关系的主体的申请发动权,也大大增加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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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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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不同条款。
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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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之前注册的商标,后来被人给侵权了,公司准备申请撤销商标,商标申请撤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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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5)、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8)、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9)、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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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撤销驳回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无效撤销和驳回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者的概念,适用情形以及法律效果都是不一样的。例如,商标无效的原因包括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的注册证书,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但商标被撤销的原因是,当事人三年内都没有使用该商标,自行转让商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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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要包含哪些理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一方要有哪些理由
“提出申请的一方,大多是有充分依据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三年中确实没有使用其商标。当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对该注册商标提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一方,简述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说明提出申请的一方,大多是有充分依据的,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三年中确实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也有一些申请方是另有原因的:
1、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一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该注册商标的名称,于是想出此招撤销商标注册人的专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实际上,注册人一直在使用其商标,申请人是在没有别的办法的情况下,只好书信一文,以此碰碰运气。
应该说,申请人的这种动意,是有违商标法立法宗旨的,但《细则》中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指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这其中的说明有关情况应该是有所指的。
2、当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对该注册商标提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曾有几个企业把商标局发的商标驳回通知单,作为提出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理由。这种申请理由,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是不公平的。曾有一外方企业,提重庆一企业的商标未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接到商标局通知提供商标使用证明后,立即来函一方面出具了商标使用的证据,另一方面措词激烈地强调,外企为什么凭空说我们的商标三年未使用,实际上我们一直在使用,他们是在诬陷。
企业的话虽然重了些,却也反应了一个客观事实。在这一点上,《细则》中说明有关情况应当有严格的限定,以防有人借此钻空子。任何人提出撤销申请的同时,应另附有书面报告,其内容应是被提撤销商标的市场调查结果,或该商标注册人三年内的经营状况调查等有关的文件,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申请人确实是依法办事。
二、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一方,阐述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在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材料这一问题上,有些国家把企业欲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等条件也视为使用证据,也就是商标注册人以前或三年之内没有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有欲使用的意愿,商标主管的权力机构就视为其使用注册商标。这一点适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另当别论。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是否应当限定:何为正当理由。何为不正当理由,外部造成的原因,上级主管部门造成的原因,主观经营不善造成的原因,或能源供应造成的原因等等,应当有法可循。
在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材料这一问题上,有些国家把企业欲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等条件也视为使用证据,也就是商标注册人以前或三年之内没有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有欲使用的意愿,商标主管的权力机构就视为其使用注册商标。这一点适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另当别论。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是否应当限定:何为正当理由。何为不正当理由,外部造成的原因,上级主管部门造成的原因,主观经营不善造成的原因,或能源供应造成的原因等等,应当有法可循。
因一些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实行了保护性注册,注册人在以外的类别商品也注册了相同名称的商标,实行保护性措施。出于此种原因,有许多类别的注册商标根本就不使用,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就有被提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可能,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和发展驰名商标。
所以,在《细则》中提出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一点上,应注明被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或××级别以上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视为不使用是正当理由,以有助于驰名商标的创立与发展。
三、商标注册人在提供证明的时间内走进误区
在商标局通知商标注册人,被提其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要求注册人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之内,向商标局提供被提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这期间,有些商标注册人确实在三年内未使用其注册商标,拿不出有效的证明材料,但又不甘心自动放弃注册商标,于是利用提供证明所限定的三个月时间里力:求保住自己的商标。
1、马上到商标局再申请一个同样名称的商标,注册商标毕竟是企业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
一,不使用闲置着可以。一旦失去再想抓起来使用是不可能的,有些企业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以此举来保住自己的注册商标。
2、立刻找一个受让方把自己被提注册商标转让出去,与其拱手相让。不如把这笔无形资产折价卖出去,收回部分资金,减少企业的损失。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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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前段时间注册了一个商标想撤销,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商标申请撤回理由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对商标申请撤回理由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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