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改定是否是履行了交付义务?
交付有实质交付和观念交付。其中观念交付中,只要不是占有改定,质权就可成立,实际交付就更不用说了。质权是一种担保权,保证主债的履行。如果债务己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无法或者拒不履行的,质权人可就标的物优先受偿
二、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
1、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
2、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占有改定制度源自民法,后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确认,它为现代社会民事活动提供了灵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3.占有改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
4.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
5.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首先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方式,物权已转移。占有人如果取得该物所有权,构成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是为了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仅仅是占有,使用。所以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占有改定,物权已转移,占有人取得该物所有权,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是为了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占有改定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占有改定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直接占有,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完成了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履行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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