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是否是履行了交付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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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占有改定是履行了交付义务,交付有实质交付和观念交付。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债务己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无法或者拒不履行的,质权人可就标的物优先受偿。
占有改定是否是履行了交付义务?

一、占有改定是否是履行了交付义务?

交付有实质交付和观念交付。其中观念交付中,只要不是占有改定,质权就可成立,实际交付就更不用说了。质权是一种担保权,保证主债的履行。如果债务己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无法或者拒不履行的,质权人可就标的物优先受偿

二、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

1、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

2、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占有改定制度源自民法,后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确认,它为现代社会民事活动提供了灵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3.占有改定,买受人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

4.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

5.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首先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方式,物权已转移。占有人如果取得该物所有权,构成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是为了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仅仅是占有,使用。所以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占有改定,物权已转移,占有人取得该物所有权,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是为了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占有改定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占有改定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直接占有,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完成了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履行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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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当事人的儿子死后,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  
1,当事人的前儿媳(在丈夫死后才改嫁的),以及孙女有继承权,对方是否改嫁或者改姓,和本次的继承权无关;  
2,儿媳是否改嫁,以及孙女是否改姓,有没有尽赡养义务,只和丈夫的父辈死亡后的继承有关,和丈夫本身的死亡继承无关;  
3,配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在处理遗产时,应先分配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4,被继承人的法定
第一序位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  
5,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平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6,如果发生继承纠纷,参照我国《继承法》
第十五条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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