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得移送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1) 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案件。这表明确定管辖的时间标准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
(3)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此外,在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法院如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如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二、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需要明确的是,移送管辖是需要相关条件符合的,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到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移送的相关条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合法的管辖处理,如果不符合条件的,那么司法机关是不可以进行移送管辖的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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