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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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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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侵权纠纷的立案条件包括要求立案的人必须是和纠纷有直接关联的公民,而且该公民是针对具体的侵害人,对于侵害的事实可以详细说明且有必要的证据材料,要求立案的机关也必须有管理这个纠纷的权限,而且受到侵害的公民没有先行去法院立案。

专利侵权纠纷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专利侵权纠纷的立案条件具体如下: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九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立案的材料要求是什么?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4、专利登记簿副本(如果提供了2、3项材料,本项材料可以不提供,如果2、3项材料不能显示专利权现在的状况,本项材料必须提供)

5、相关证据(复印件或者原件)

6、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

8、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明:请求人应当提供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1-5项材料的副本。

综上,拥有专利权利的人在使用自己的权益是可能会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如果专利人明确了作出侵害行为的人时就应该及时去立案,但是立案的前提必须是有人和客观的事实,只有这样相关机关才能够从中立的角度帮助被侵害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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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该如何撤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该如何撤诉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我发小一直为了挣钱,就私下使用别人的商标来销售产品了,一直都是贴牌生产的,现在有很大纠纷了,还被客户给无情举报了,还可能有很重处罚的,那么侵犯专利权纠纷后果如何呢?
[律师回复]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第十二条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第十五条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七条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本院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是如何的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一、管辖范围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 (一)应具备的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 上文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2、侵权证据 3、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4、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文本 5、当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 必要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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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您想知道的侵犯专利纠纷案怎么诉讼是这样的:
因侵权引起纠纷,解决纠纷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则可采取第二种方式,请求当地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提起诉讼之前,必要时应当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只能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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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是如何的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一、管辖范围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 (一)应具备的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 上文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2、侵权证据 3、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4、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文本 5、当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 必要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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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聘请专利代理人,调阅原告的专利文件,了解案情。2、配合专利代理人收集材料,进行专利检索,准备专利无效的的证据,并在十五天的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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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是如何的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一、管辖范围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 (一)应具备的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 上文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2、侵权证据 3、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4、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文本 5、当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 必要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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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1、当事人协商解决
专利侵权纠纷是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平息纷争,化解矛盾。
2、行政处理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实现专利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依《专利法》第57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对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损害赔偿属于典型的民事救济方式,专利管理机关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不作处理决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
3、司法解决
所谓专利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是指为了有效地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予以制裁,给权利人以适当的补救,维护市场秩序,司法机关给予专利权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济。当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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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纠纷怎么维权
协商和解、行政裁决、起诉等方式来进行维权。专利权被侵权直接的损害了专利权人的权益,专利权人可以与侵权人先进行协商,协商无果的可以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专利权侵权纠纷怎么维权的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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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朋友侵犯了我专利,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生产了很多的伪劣产品,已经投放到市场上去卖了,现在有纠纷了,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归属权纠纷。这个就是问谁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谁才是真正的人,谁应该具有这个争议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是单方知识产权人还是共同知识产权人等纠纷。
2、侵权纠纷。这种情况是知识产权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因为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争议,我们可以理解为没有经过授权(知识产权人)许可,自己擅自使用知识产权,自己从中获得利益。
3、合同纠纷。这种就是在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4、行政纠纷。知识产权当事人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而由此产生的纠纷。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
1、协商。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双方协商后,对纠纷问题有了一个解决方式,达成一个和解协议。
2、调解。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在当事人进行协调,之后对纠纷达成协议,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3、处理。这个是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进行处理,也就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的活动。
4、仲裁。首先当事人愿意通过仲裁,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然后仲裁机构对双方争议的地方进行处理,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之后由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进行履行。
5、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不能够协商、调解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因为这种方式,是最有力,最能够让对方信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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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方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是如何的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一、管辖范围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 (一)应具备的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 上文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2、侵权证据 3、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4、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文本 5、当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 必要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专利侵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是如何的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一、管辖范围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 (一)应具备的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 上文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二)应提交的材料 1、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2、侵权证据 3、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4、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文本 5、当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 必要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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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专利侵权纠纷该怎么办
如果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可以请求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直接向省会城市所在地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起诉。除了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外,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一般的程序是受理立案、送达答辩、口头审理、调解、处理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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