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有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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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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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手续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进行遗嘱公证也是加强了遗嘱的法律效力,在办理遗嘱公证手续时也是需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财产证明等材料,同时也是需要申请人到公证机关进行办理,其他领导以及其他组织都是不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
未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有吗?

一、未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有吗?

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要式条件就发生效力。

二、遗嘱公证的特点

1、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关证明

所谓公证遗嘱就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既然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这种遗嘱只能是由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各公证处来办理。那种各乡镇(街)法律服务所所办理的公证,或律师对遗嘱的见证,都不属于公证遗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他们只能属于遗嘱见证人或是遗嘱代书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只起到证明人的作用。

2、公证遗嘱公证员必须坚持直接办证原则

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很多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或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也不准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必须与立遗嘱人直接见面,询问有关情况,制做谈话笔录,进行有关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交待本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公证机关也有关于回避原则的规定,不得办理与本人有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公证事项。

3、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嘱公证,在确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后,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出具证明,确认遗嘱的效力,证明该遗嘱属公证遗嘱。没有公证书确认的遗嘱不能成为公证遗嘱。

4、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必须再次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变更或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就是说当事人已办理公证遗嘱的,要想改变自己所立的遗嘱,必须再次到公证处采取公证的形式才能够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将是一种无效行为,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

在订立遗嘱时也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遗嘱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在进行遗嘱公证手续时公证人员也是需要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属于遗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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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公证有法律效力?
没公证的遗嘱有效,只要遗嘱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公证遗嘱确实需要办理公证才能生效的。但是,遗嘱的类型并非只有公证遗嘱一种。除了公证遗嘱外,法律上的遗嘱种类还有很多,比方说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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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嘱未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遗嘱未公证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嘱未公证有效吗
首先要知道,遗嘱的设立,有多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几种遗嘱,只要不存在无效的情形,都是被法律承认的。公证遗嘱,她是由公证经公证机关办理的,效力较高。未经公证的遗嘱并不是不被法律承认,只有在有无效情形的情况下,才不被法律承认。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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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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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条的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这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
2、受胁迫、欺诈所订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时,这部分也应认定无效;
6、在危急情形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用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只是众多遗嘱中的一种形式。未经公证的遗嘱内容不存在违法、无效的情形,是会被法律承认的。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只要遗嘱真实就有法律效力,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要式条件就发生效力。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
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综合上述法律观点来看,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并不影响遗嘱所具有的的法律效益,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自书遗嘱,符合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办理遗嘱公证后其法律效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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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和遗嘱效力一样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没有相同的法律作用。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家里前辈死后留了一份口头遗嘱,但是之后又出现了一份公证遗嘱,请问遗嘱公证效力和口头遗嘱那个跟有说服力?
[律师回复] 公证遗嘱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1、排除效力。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有效实现遗嘱人对身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应优先按遗嘱确立的分配原则处置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虽然从法律上讲,只要是合法的遗嘱都会产生这种排除效力,但毋庸置疑的是,公证遗嘱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公证员按照严格的公证程序进行证明,能够更加合法、充分地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力更强,可信度更高,成为遗嘱人最希望采取的遗嘱形式。而实践证明,公证遗嘱的确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想要推翻遗嘱,也极其困难,鲜有成功案例。
  
2、优先效力。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指的是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发生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即确认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不再执行。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就是体现在与其他四种遗嘱的效力比较上,
首先,当有不同方式的遗嘱并存且内容发生抵触,应直接认定公证遗嘱效力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
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
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其次,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实践中,这一规定带来很多问题,有些人年老体弱时想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却因为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或因听力、表达等各方面的问题被公证员认为是行为能力欠缺而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法学界争议很大,有很多法学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侵犯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赋予遗嘱人以任意方式撤销在前遗嘱包括公证遗嘱的权力。
  
3、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以公证书形式做成,是一份具有特别证明力的法律文书。公证遗嘱除了指定受益人,对遗产进行处分以外,还有诸多证据功能。比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于自己家庭关系的描述、对财产来源及权属的认定、对于立遗嘱原因的表达等等,都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否则应都应当直接认定为事实。再比如,公证机构对于遗嘱人的立遗嘱行为进行证明,就是对遗嘱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其核心是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作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其内容和形式本身就是很好的证据,而且证据效力相当高,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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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证的遗赠遗嘱法律效力有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未公证的遗赠遗嘱法律效力有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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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有一个朋友在汶川地震正他的父母都已经去世了,现在什么东西都没有了只有遗嘱,遗嘱法律效力该如何判定的
[律师回复]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不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意见》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意见》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意见》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意见》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通过上文介绍的几种方法可以认定遗嘱的效力,遗嘱人一定要按照遗嘱的有效条件来立遗嘱,以免日后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发生纠纷,伤了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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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证的遗赠遗嘱法律效力有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未公证的遗赠遗嘱法律效力有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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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未注明时间效力该怎么
[律师回复] 对于自书遗嘱未注明时间效力该怎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书遗嘱未注明时间还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没有注明时间,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除此之外,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关于自书遗嘱是否需要公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因此,自书遗嘱无论公正与否都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公证。
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陈志平自幼双腿残疾,靠补为生。多年来一直未婚,与其兄陈志来夫妇毗邻而居。,陈志平收养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义,刘义于与本厂女工李梅结婚。,陈志平突发脑血栓,在送至医院的途中,陈志平当着三位急救医务人员、刘义的面,明确表示他的全部遗产由其兄陈志来继承三分一,由其养子刘义继承三分二。后经医务人员的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终因病情严重,最终造成了半身瘫痪,自从瘫痪后,刘义夫妻对陈志平经常不闻不问,一直由陈志来夫妇照顾陈志平的生活。陈志平为表示对其兄夫妇的感激之情,立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到其去世后,将属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全部出其兄陈志来夫妇继承。陈志平在遗嘱上签名并盖章,但未注明年、月、日。9月,陈志平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处理陈志平的遗产时,陈志来夫妇与刘义发生了分歧,陈志来夫妇诉到要求按陈志平于所立的自书遗嘱继承陈志平的全部遗产,但最终认定,陈志平所立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均无效,故认定本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陈志平的遗产由其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义继承。但考虑到陈志来在陈志平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财产。
本案中陈志平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分别是口头遗嘱、自书遗嘱,该两份遗嘱为什么都被判定无效,是因为这两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陈志平在生命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陈志平在生命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就口头遗嘱所立内容重新立遗嘱,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而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必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本案中陈志平立的自书遗嘱虽然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要件是完备的,但未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致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根据法律规定,该自书遗嘱无效。
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刘天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刘二、一女刘兰,两儿女经常照顾刘天顺的生活。刘天顺于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刘天顺患癌症后,刘二便很少不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6月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所有。刘天顺过逝后,刘二因遗产继承与刘兰发生冲突,诉至要求分割刘天顺的遗产。
最后判决除电视机由刘二继承外,其余的遗产都由刘兰继承。(以上文中的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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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证的遗赠遗嘱法律效力有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即使逝去的人的遗嘱没有进行公证,但只要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件即可,就可以按照遗嘱的规定,将相应的财产进行分配分割,若是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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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效力谁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效力谁大
《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谁的效大看谁成立在后。
遗嘱的效力认定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意见》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意见》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意见》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意见》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从上面的效力认定可以看出来,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的效力是相同的。只要符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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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年纪大了想要立一份遗嘱 想问一下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有哪些 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
  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
遗嘱哪种效力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遗嘱人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其中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 当然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遗嘱公证,有如下好处, 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所立遗嘱的效力较强。 二、遗嘱内容不宜被篡改和伪造。 三、有利于保证遗嘱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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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证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未公证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民法典当中并没有规定所有的遗嘱必须要经过公证机关的有效公证,才能够发生遗嘱继承的规定,所以只要当事人在签订遗嘱的时候是真实的,并且在自己意识清醒的状况下所进行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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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的效力是否有效?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没有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协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无效;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的,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遗嘱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需要有人执行。在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执行。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朋友、单位的同事、有关组织等。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参加执行。在执行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执行。不管谁执行,都必须按遗嘱人的意见执行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和遗嘱受赠人有权提讼,要求撤免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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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书和遗嘱效力相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书和遗嘱效力相同吗?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相同的法律作用。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代书遗嘱未注明地点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代书遗嘱未注明地点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未注明地点有效吗
只要符合条件就是有效的。
代书遗嘱的条件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我朋友老家有套房子,房子户主只留下遗嘱就走了没有经过公证,但是那套房屋遗嘱未公证过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公证过户的,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公证是过户的前提条件。在办理公证时,首先要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之后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到遗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可能会要求提供与继承有关的相关资料及证据,其中也应当包括要求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明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
  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或者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导致公证处作出不予公证的决定时,为了确保合法权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若法院判决确认某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此人就可凭法院判决书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当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继承人,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都会产生包括公证费、案件受理费、办理过户的手续费等相应费用,这都将由继承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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