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放弃抚养费,只要是双方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对抚养费做出处分,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但是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在离婚时,虽然约定了对方不需支付孩子抚养费,且约定合法有效,但是这只对你们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孩子,成为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正当理由。
二、放弃抚养费的原因
1、对于放弃方
1)为达离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妥协;
2)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作出的一种让步;
3)为彻底断绝将来再与对方发生来往;
4)为不让对方探视小孩。
2、对于被放弃方
1)经济上负担不起;
2)认为不应该给,这种观点在农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认为子女既然给男方抚养了,男方就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自己没得到子女还要出钱抚养,被认为是不公平;
3)不想给,夫妻反目成仇,认为给了抚养费就是对方得了利益,抚养费成了抱负对方的手段。
3、对于法院
1)希望双方作出妥协,使案件能够调解;
2)少案件的执行。
三、关于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综上所述,抚养费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的物质支持是不能随意放弃的,即使放弃抚养费夫妻双方的抚养义务也不会终止,只要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好处夫妻双方都应该尽到抚养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双方要协商好抚养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