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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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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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早在去年7月底,山东就提高了高温补贴执行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并且规定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6-9月,共四个月,所以一般情况高温津贴最少可以拿到560元。
山东关于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附原文内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8〕2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当前我省已进入盛夏季节,多地气温连创新高,对职工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维护高温期间职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等规定,现就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通知如下:

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关系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做出安排部署。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力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充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职工身心健康。

四、强化责任意识,严禁超高温时段进行露天作业

各级各类企业要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

(一)严格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二)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企业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增设通风降温设施,加强防暑降温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立高温作业职工工间休息室等,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认真落实高温待遇。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要求,严格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五、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相关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贯彻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要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安监、卫生计生、工会组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于不同地区高温津贴的发放金额和时间也会产生相应变化,对山东地区来说高温补贴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每月200元和每月140元,这两个档次分别对应于室外工作者和室内工作者。同时规定了如果气温超过了四十摄氏度劳动者必须停止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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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高温津贴是属于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的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属于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强制性的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事宜。为了避免纠纷,单位在发放高温补贴后需要做好记录。对于那些不按照标准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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