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起案件都是一场独特的挑战,考验着律师的智慧与专业。蒋雯吉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个法律领域披荆斩棘,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两起典型案件,走进蒋雯吉律师的办案世界。
林地合同无效之诉,扭转乾坤
案情回溯
2017年4月20日,“大村小组”将位于“某岭”一带的1100亩林地发包给伍XX,双方签订《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7年,总承包金xxx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合同附件有70户村民签名同意,大村小组时任屯长罗XX、副屯长罗某在合同上签字,古兰村民委员会也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伍XX依约支付了全部租金,大村小组将租金分发给了村民。随后,伍XX投入巨资种植桉树,并对林地进行抚育管理。然而,平静在2022年2月被打破,罗XX等46名村民以“合同签订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未报乡政府批准”为由,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无效。伍XX陷入困境,遂委托蒋雯吉律师应诉。
代理困局
1.证据收集难题:要证明合同签订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需准确核对户主名单,区分户主签名与家庭成员签名,且要证明部分未签名户主通过领取租金构成追认,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繁杂。
2.法律适用争议:“未报乡政府批准”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存在争议,需准确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该规定是管理性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3.舆论影响:部分村民的起诉可能引发一定的舆论关注,对案件审理产生潜在影响。
破局思路
蒋雯吉律师从“民主程序合法性”和“合同履行事实”两方面构建防御体系。在同意人数认定方面,提交2018年大村小组户主花名册(共81户),证明合同附件签名的70人中,49人为户主;另有13户虽未在合同签名,但已在租金签收表上签字并领取租金,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合计同意户数达62户,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三分之二(54户)要求。律师特别指出,部分签名虽非户主本人,但系家庭成员代签,且户主事后领取租金,应视为认可。在报批效力论证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报乡政府批准”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目的是加强对集体土地的管理,而非否定合同效力。未报批仅导致行政处罚,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在履行事实补强方面,提交租金支付凭证、林地投资记录(购买树苗、化肥、抚育合同等)、林木生长现场照片,证明伍XX已实际履行合同,投入巨大成本,若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资源浪费和社会不公。
案件处置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伍XX胜诉。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律师说法
在集体土地发包合同纠纷中,“三分之二同意”是核心要件。律师需仔细核对户主名单,区分“户主签名”与“家庭成员签名”,并结合“领取租金”等追认行为综合认定。对于“报批”问题,需准确区分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避免被“程序瑕疵”误导。此外,需重视合同履行事实的证明,尤其是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等,这些事实能增强法官对合同效力的内心确信,避免因程序问题轻易否定合同。
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化解“挂名”困境
案情回溯
坤X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5日,现股东为某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1%)和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股49%)。潘XX原系某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8月12日,县人民政府任命其为XX公司(坤X公司股东)的董事长。2020年3月9日,某某公司将潘XX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22年2月1日,潘XX因工作调动,与河池某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该公司,不再参与坤X公司的经营管理。2024年7月15日,潘XX向坤X公司提交《关于辞去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申请》,申请辞去全部职务。2024年8月23日,坤X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改选董事会成员的议案》;2024年9月10日,坤X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免去潘XX的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宋XX为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然而,坤X某公司因新任人员不配合,迟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导致潘XX仍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潘XX面临“挂名”风险,遂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蒋雯吉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代理困局
1.决议效力认定:需证明免去潘XX职务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要求高。
2.登记义务界定:坤X公司以“新任人员不配合”为由拒绝履行变更登记义务,需明确公司是否负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
3.救济途径选择:要说明潘XX无其他途径可解除登记,司法干预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破局思路
蒋雯吉律师紧扣“公司内部决议效力”与“外部登记义务”的衔接,构建完整的诉讼逻辑。在决议效力证明方面,提交董事会通知、签到表、决议、股东会通知、签到表、决议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决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提前15日通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内容合法有效。特别是,坤X公司另一股东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XX在微信中明确对决议无异议,进一步佐证了决议的真实性。在登记义务论证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主张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在30日内确定新人选并办理变更登记。潘XX已被免职,与公司不再具有实质关联,无义务继续担任登记法定代表人。坤X公司以其内部管理问题(新任人员不配合)为由拒绝履行登记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在救济必要性说明方面,指出潘XX无其他途径可解除登记,若不判决涤除,将导致其长期处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中(如被限制高消费、承担行政责任等),司法干预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案件处置结果
法院判令坤X某公司涤除潘XX的法定代表人登记,潘XX胜诉。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律师说法
公司登记纠纷中,“内部决议”是核心。律师需确保决议程序符合章程规定(如通知期限、表决权比例),并收集完整证据链(通知→签到→决议→送达)。对于“新任人员不配合”的抗辩,需强调这是公司内部问题,不能对抗外部登记的法定要求,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此外,需关注《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最新规定(2023年修订),确保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在法律服务中,我们坚守法律底线,以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但也明确无法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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