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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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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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是先进行报案,在报案时就需要提交自己的身份件还有保险单;再者就是等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的证明;最后就可能递交索赔的单据,从而领取到相应的赔偿款。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是怎么样的?

第一步:报案。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车到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做完这三件事,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和一张《出险通知书》。《车辆出险登记表》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供填写《出险通知书》和领赔款时使用;《出险通知书》填好后,连同其他索赔单证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第二步: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在受伤者痊愈后,双方可以一起去交警队结案了。

结案时有四件事要做:

1、分清双方的责任。

2、审查对方要求赔偿的项目。

3、赔偿对方损失同时索要有关单证。

4、向交通队索要《事故证明》和《经济赔偿执行凭证》。《事故证明》要求写清双方所负责任和赔偿方式。《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要求写清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这两个单证有保险索赔时缺一不可。

第三步:递交索赔单。由于赔偿项目不同索赔所需要的单证也不相同。一般伤人事故索赔时需要办齐的单证包括:《出险通知书》、《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误工证明》、《事故证明》、《赔偿执行凭证》、《赔款通知书》。

第四步:领赔偿款

递交完索赔单证后,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一般不超过10天)您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偿款了。这样,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涉及到相关的赔偿,但在处理赔偿事宜时也是需要结合相关的流程来进行办理,而对于受害的一方要申请赔偿款时同样也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在赔偿的时候才会结合单据进行计算,如果申请的金额过高,那么高于单据的金额赔偿义务人是可以不用理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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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的程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的程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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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纠纷调解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人身损害应该如何调解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文主要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当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可采用调解的方法。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常会因为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导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从而影响或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恰当运用多种方法,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有序运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种纠纷解决方法中,调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1.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实现当事人双赢 调解解决纠纷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义。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减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费,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执行难”。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如能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款项,未能得到的数额通常也有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举证难度,避免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纠纷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这对于发生在亲属间、熟人间以及偶发性且无预谋冲动状态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尤为明显。 2.有利于节约社会公共司法资源 诉讼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都将发生诉讼资源的使用、消耗,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助于合理减少诉讼资源的消耗。这在因轻伤害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关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既可以引起公诉程序,也可以发生自诉程序。在没有调解介入或者调解介入不成功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基本都进入了公诉程序。如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等侦查手段,侦查终结后则移送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移送审判;而审判的结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决缓刑,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给予一定的赔偿。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如果在轻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生时,即能成功介入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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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一)鉴定费用的承担原则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二)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三)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 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鉴定费的各地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应当向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咨询相关事宜。 二、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人身损害赔偿程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
3)20号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
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当特别注意。
1、国家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而不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原因如下:
首先,国家赔偿最终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是主权者的赔偿,不同于普通模式侵权赔偿。
其次,国家赔偿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法释〔2003〕20号在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诸多方面存在计算标准上的差异,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应该优先适用法释〔2003〕20号作为裁判规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的规定不宜作为裁判规则。当然,如果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例如有关医疗事故的认定、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3、工伤事故纠纷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应该由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进行调整。
4、与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的协调
法释〔2003〕20号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其与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理顺。
5、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
《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仅适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发的海事赔偿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依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两个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时,应以法释〔2003〕20号为依据。但是《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并没有被废止,在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规定时仍有适用的余地。
6、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依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标准应该统一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但是,《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时,仍可以适用,例如对高压电范围的限定。
7、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
“精神抚慰金包括: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但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第十八条则单独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法释〔2003〕20号关于“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同时结合受害人的收入丧失与否的情况来确定;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无效。依据法释〔2003〕20号第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8、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法释(2002)17号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法释〔2003〕20号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再属于精神损害,而属于财产损害。因此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9、关于各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由于两者存在位阶上的差异。因此,凡是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发布的解释,与法释〔2003〕20号相抵触的,当然失效;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应该以法释〔2003〕20号的规定为依据。[1]
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生效,2007年12月29日修改)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自行失效, 不再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判案。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人身损害应该如何调解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文主要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当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可采用调解的方法。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常会因为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导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从而影响或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恰当运用多种方法,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有序运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种纠纷解决方法中,调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1.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实现当事人双赢 调解解决纠纷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义。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减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费,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执行难”。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如能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款项,未能得到的数额通常也有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举证难度,避免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纠纷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这对于发生在亲属间、熟人间以及偶发性且无预谋冲动状态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尤为明显。 2.有利于节约社会公共司法资源 诉讼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都将发生诉讼资源的使用、消耗,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助于合理减少诉讼资源的消耗。这在因轻伤害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关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既可以引起公诉程序,也可以发生自诉程序。在没有调解介入或者调解介入不成功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基本都进入了公诉程序。如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等侦查手段,侦查终结后则移送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移送审判;而审判的结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决缓刑,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给予一定的赔偿。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如果在轻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生时,即能成功介入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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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索赔有什么程序?
人身损害赔偿索赔程序包括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索赔内容、索赔标准等。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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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和索赔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论文主要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和人身损害赔偿程序问题,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主要是伤残的鉴定,索赔的计算,最后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如下
1、伤情鉴定。
首先报案,警察会做笔录,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并由公安局负责为你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如果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即构成犯罪,肇事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而公安局不予立案,那么受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伤残鉴定。
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等病情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半年左右。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标准,结果分为十级,1—10级伤残,逐级减弱。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索赔内容。
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而言,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还有精神损失费。如果死亡的,另加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替换伤残补偿金。
4、索赔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相关知识
人身伤害赔偿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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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在逛街的时候被撞伤了,现在在家修养,问问谁知道人身损害赔偿程序是什么啊,谢谢。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可以参考如下:
1、伤情鉴定。
  首先报案,警察会做笔录,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并由公安局负责为你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如果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即构成犯罪,肇事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而公安局不予立案,那么受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伤残鉴定。
  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等病情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半年左右。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标准,结果分为十级,1—10级伤残,逐级减弱。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索赔内容。
  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而言,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还有精神损失费。如果死亡的,另加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替换伤残补偿金。
  
4、索赔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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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2、缴纳鉴定费。3、受理立案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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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人身损害应该如何调解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文主要分析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当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可采用调解的方法。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常会因为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导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从而影响或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恰当运用多种方法,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有序运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种纠纷解决方法中,调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1.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实现当事人双赢 调解解决纠纷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义。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减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费,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执行难”。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如能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款项,未能得到的数额通常也有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举证难度,避免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纠纷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这对于发生在亲属间、熟人间以及偶发性且无预谋冲动状态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尤为明显。 2.有利于节约社会公共司法资源 诉讼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都将发生诉讼资源的使用、消耗,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助于合理减少诉讼资源的消耗。这在因轻伤害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关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既可以引起公诉程序,也可以发生自诉程序。在没有调解介入或者调解介入不成功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基本都进入了公诉程序。如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等侦查手段,侦查终结后则移送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移送审判;而审判的结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决缓刑,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给予一定的赔偿。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如果在轻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发生时,即能成功介入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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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1.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确定各方事故责任大小以及日后索赔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
2.受伤人员进行伤残评定.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伤残级别的不同,赔偿数目也有较大差异.
3.调解或诉讼.受害方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还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诉讼注意事项
1.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有必要的话可以联系律师进行帮助索赔。证据是诉讼的关键。笔者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保存好事故发生的证据,治疗期间的证据以及双方协商中的证据,如果自己不是能够熟知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知识,应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委托律师来代理索赔,可能你的索赔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均有管辖权.而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所以受害人应当向赔偿标准高的管辖.
3.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般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交通事故如果不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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