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交税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一般的情况之下是需要交税的,会根据分配的金额来进行计算最终的税费,但如果是外国人取得的红利不管是否属于上市公司,那么是不需要缴纳税费用,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
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交税吗?

一、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交税吗?

公司股东分红要交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

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有限公司能否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这个要取决于公司章程如何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分红有另行规定,股东应当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红,不一定非要按出资比例分红。

三、公司股东在年中退出公司,可否要求分取本年度的红利?

公司的分红是以年度作为核算时间段的,因为公司分红的前提是扣除一些项目后才能分的,所以分红只能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段时间内进行。

四、公司持续盈利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办?

公司长期盈利却不分配利润,小股东有两种方式解决:

1、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在公司连续5年盈利,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2、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事项众多,但是很多公司的公司章程毫无意义,简直就是一部公司法的翻版,对法律未禁止的事项及可自由约定的事项,根本不涉及。

若公司在创设之初就将利润分配方案周期以及利润分配的详细方案写入公司章程,在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股东完全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公司强制分配利润。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分红就是属于会按股东们出资的比例来分配利润,但对于此情形一般都是需要按照不同利益所得来缴纳相关的税费,只有依法的缴纳才能得到属于自己的红利,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公司法的流程走,从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4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0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交税吗?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2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8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6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0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8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7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2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3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2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3****05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6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3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6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0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3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亏损企业如何向股东分配利润?
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话首先需要根据企业当年是否有盈利,如果企业当年是没有盈利的话,可以向股东说明没有进行盈利,当年不进行分配,或者是动员年度留存来对股东进行收益分配利润。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70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股权转让在利润分配前还在利润分配后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权益应当包括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核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记录的查阅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权利损害分配权和公司重整申请权等等。
我们认为,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应无权请求公司分配其在转让之前的利润。人民也不能判令公司强制分红。理由如下:
(1)股东在转让其股权之后,其已经丧失股东身份,不应继续享有股东权益。而鼓励分配请求权作为股权当中一项重要的自益权之一,股东在转让其股份之后自然也不得享有
(2)公司的利润如何分配方案主要由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决议来进行,公司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等怎么提、有没有现金流可支持分红、公司是先发展还是先分红、还是既发展又分红,这些都属于人合的因素,只能由股东之间的商事行为来决定,法律不便也没有做出硬性规定,也没有赋予人民有权判决有限公司强制分红的权利。
(3)红利分配属于典型的公司内部事务,原则上不宜干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实体内容,因为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主要是股东大会的自由判断,不宜干涉。此外,股利分配政策还受制于公司的类别(闭锁性公司或公开性公司、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公司的经营现状与发展前景、国内外市场的现状及税法的影响。因此,公司股利分配之多寡原则上是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畴,
(4)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权转让一般是以所有者权益作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也就是说,转让价格中应该包括未分配利润。因此,受让方支付价款给出让方,受让方其再通过分红而获得补偿
但公司法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针对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行为为股东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即赋予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七十四第1款第1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股东的股份怎么分配利润?
股东的股份分配利润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因为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股权比例。
10w+浏览
请问公司向股东借款需要交应花税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请问公司向股东借款需要交应花税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但由于受到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手续繁琐等条件所限,很多民营企业直接向投资者借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大量股东投入少量注册资本,其他投资所需全部由借款形式给付,造成变相抽逃资金,大大威胁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公司向股东借款合法吗?
公司向股东借款,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其经营活动中,因资金需求或经营需要,向其内部股东个人借款的行为。
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首先需要召开股东会议对借款事宜进行表决,借款涉及到对公司产生债务的行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并形成同意向股东个人借款的决议后,方可向股东个人进行借款,如该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公司不得向股东个人借款,则借款行为因违反公司章程而无效。
所以,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需要交税吗?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显然是不需要交税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一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研究并在通过后执法分配任务,可以分配给股东或者进行资本公积,一般已经完成交税。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股东分利润需要进行交税吗,利润分配的财务步骤: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股东分利润需要进行交税吗,利润分配的财务步骤: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要减去法定盈余公积,剩余股利政策下发放现金股利为什么不减去盈余公积
[律师回复]
一、原因:
1、剩余股利政策只分配当期利润,不分配以前的利润。股东权益包含盈余公积,因此在股东权益的增加额中,已经包含了盈余公积的提取数,故不用再减去。
2、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在计算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二、法定盈余公积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转增时所留存的该科目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扩展资料:基本步骤剩余股利政策的决策步骤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投资计划确定公司的最佳资本预算;
(二)根据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及最佳资本预算预计公司资金需求中所需要的权益资本数额;
(三)尽可能用留存收益来满足资金需求中所需增加的股东权益数额;
(四)留存收益在满足公司股东权益增加需求后,如果有剩余再用来发放股利。优缺点及适用性优点留存收益优先保证再投资的需要,从而有助于降低再投资的资金成本,保持最佳的资本结构,实现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缺点如果完全遵照执行剩余股利政策,股利发放额就会每年随投资机会和盈利水平的波动而波动。即使在盈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股利也将与投资机会的多寡呈反方向变动:投资机会越多,股利越少;反之,投资机会越少,股利发放越多。而在投资机会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则股利发放额将因公司每年盈利的波动而同方向波动。剩余股利政策不利于投资者安排收入与支出,也不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适用性剩余股利政策一般适用于公司初创阶段。注: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经取消,改为任意公积金的内容。公司法167条3款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用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任意盈余公积用途:如上,也可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70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法律是怎么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不能背离维护股东利益的宗旨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和
第三款的规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即该项转让必须经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经过同意的转让,其他股东还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加以限制,其根据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其不仅具备公司制企业的资合性,而且具有很强的类似于合伙性质企业的人合性。西方一位公司法学者曾经说过,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具备公司形式的合伙。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一样,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一致追求的宗旨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若股东向他人转让股份,则可能造成对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人合性的损害。质言之,《公司法》规定对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
然而,当我们进一步探寻对公司人合性保护的宗旨时,不难发现保护公司的人合性是为了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以增进股东的利益。问题在于,过分强调对公司人合性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妨害股东利益。在我国的公司实务中,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一些大股东,或公司的控制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机制,任意侵害小股东利益。例如,其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人为地扩大公司经营成本,做薄、甚至做亏公司盈利,进而减少乃至取消公司的利润分配;更有甚者,控制股东以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名义做出决议连续多年不分配公司利润,自己则通过其他途径,如关联交易、占据公司的高薪职位等获取利益。小股东们徒有股东之名,而无股东之利,一笔资产投在一个经营不错的公司里而长期得不到收益,此时,若其能够在公司成员之外找到他人愿意受让其股权,那么将股权转让变现就是其最佳选择。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保护被绝对化,认为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异议可以彻底阻遏股东的股权转让,那么,这类小股东的利益就可能受到伤害:留,无股东之利,还被占用一笔资产;去,又因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其转让,而不能从公司抽身而退。其进退失据,尴尬之状可以想见。以上情形表明,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绝对化,必然偏离其初衷;人合性保护的目的是公司的发展,而公司发展归根结蒂是为了增进和维护股东利益,当股东利益可能因之受到损害的时候,仍一味强调公司的人合性而否认股东转让其股份的权利,不仅是一种八股教条,而且有为那些控制股东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张目之嫌。
综上,对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理解应强调向非股东转让股权限制的相对性,以求在公司人合性的保护与股东利益保护、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二、“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如前文所述,有意见认为,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是拟转让股东实现转让的绝对条件,即如同意其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未达到半数的话,其即不能转让,无论受让人为股东或非股东。这一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若不将其作为一个绝对条件,则“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即使规定必须全部股东同意才能向非股东转让,也不能对抗“不同意就须购买、不购买即视为同意”的规定。这种误解的产生,源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指定转让的规定之不完善。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国外的一些相关的规定。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第4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对非股东的转让:
“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3/4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
“公司拥有一个以上股东的,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公司未在自完成本款规定的最后一个通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的,视为已同意转让。
“公司拒绝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在自拒绝之日起3个月内,以按民法典第1843-4条规定的条件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让人购买这些股份。一切违背民法典第1843-4条的条款,均视为未作订立。应经理请求,该期限得由法庭裁决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以下四款略)”
再看日本的《有限公司法》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将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其他股东。
“股东将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非股东时,应经股东全会承认。
“于前款情形,股东应向公司提出记载转让相对人及转让股数的书面文件,请求公司承认转让,或不承认转让时,另外指定转让相对人。(以下五款略)”
其他国家的公司法亦有类似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对于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均以征得一定比例的股东的同意为前提,在达到法定比例的股东同意时,虽有股东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其亦不能构成对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障碍;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异议股东既不同意对外转让,也不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如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未达到法定比例,则股权不得转让给非股东,但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指定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而公司指定受让人的范围,即是那些异议股东,其在被公司指定受让拟转让的股权时,购买这些股权就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而“不购买即视为同意”。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对公司承担着法定的义务,即购买拟转让股权,使之不因转让而流失于公司成员之外的他人手中。
由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应具有多重意义:其
一,对于拟转让股东而言,同意转让的股东达到半数时,其即可不顾其他异议股东的反对,径行向他人转让;反之,其即须搁置与他人的股权转让交易,等待公司指定公司成员受让其股份。其
二,对于公司而言,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向他人转让的,其即应承认相关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协议,如无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其即应将受让股权的他人登记为股东;反之,其即须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受让股份(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其不完善之处)。其
三,对于异议股东,在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超过半数时,其即不能阻止向非股东转让股份,除非其主张优先购买权;反之,其对向外转让股权的异议成为了公司的意思,则公司指定其受让拟转让股权时,其即应购买之。
综上,“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无论对于公司还是对于股东,均具有十分重要而实际的意义。事实上,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是否过半数,还决定着股东受让股份时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或根据该条第三款)和条件。
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异议股东购买股份与第三款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构成了阻遏公司股权流向非股东的层次关系
在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未达半数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股东在公司指定时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份。这是对公司股份向非股东流动的
第一层次阻遏。在超过半数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对公司股份向非股东流动的第二层次阻遏。在这两个层次上,无论是购买行为的性质、购买的主体或是购买条件都是有区别的。
首先,购买行为性质不同。在第一层次,股东购买股份有履行义务的性质。既然异议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且其意思已经转化为公司的意思,其即有义务在公司指定时买下拟转让的股份,以使公司的意思得到实现,使公司股份不致因股权交易流入他人之手。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此时购买股份,也属股东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具备股东身份的其他人是没有资格主张购买的;况且其他同意转让的股东也可在此阶段要求购买,其更是一种主张一般股东权利的行为。在第二层次,股东购买股份是纯粹的主张权利的过程。在多数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份的情况下,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可继续其与他人的股权交易,但其与他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属于附履行条件的契约,这个条件就是,其他股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为使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条件不成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买入股权,乃属行使股东权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份公司股东怎么分配利润?
股份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标准是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来分配。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成员,对于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分红时一般是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作为标准的,持股比例越高,获得分红也越多。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法律是应该怎么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不能背离维护股东利益的宗旨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和
第三款的规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即该项转让必须经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经过同意的转让,其他股东还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加以限制,其根据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其不仅具备公司制企业的资合性,而且具有很强的类似于合伙性质企业的人合性。西方一位公司法学者曾经说过,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具备公司形式的合伙。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一样,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一致追求的宗旨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若股东向他人转让股份,则可能造成对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人合性的损害。质言之,《公司法》规定对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
然而,当我们进一步探寻对公司人合性保护的宗旨时,不难发现保护公司的人合性是为了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以增进股东的利益。问题在于,过分强调对公司人合性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妨害股东利益。在我国的公司实务中,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一些大股东,或公司的控制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机制,任意侵害小股东利益。例如,其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人为地扩大公司经营成本,做薄、甚至做亏公司盈利,进而减少乃至取消公司的利润分配;更有甚者,控制股东以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名义做出决议连续多年不分配公司利润,自己则通过其他途径,如关联交易、占据公司的高薪职位等获取利益。小股东们徒有股东之名,而无股东之利,一笔资产投在一个经营不错的公司里而长期得不到收益,此时,若其能够在公司成员之外找到他人愿意受让其股权,那么将股权转让变现就是其最佳选择。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保护被绝对化,认为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异议可以彻底阻遏股东的股权转让,那么,这类小股东的利益就可能受到伤害:留,无股东之利,还被占用一笔资产;去,又因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其转让,而不能从公司抽身而退。其进退失据,尴尬之状可以想见。以上情形表明,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绝对化,必然偏离其初衷;人合性保护的目的是公司的发展,而公司发展归根结蒂是为了增进和维护股东利益,当股东利益可能因之受到损害的时候,仍一味强调公司的人合性而否认股东转让其股份的权利,不仅是一种八股教条,而且有为那些控制股东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张目之嫌。
综上,对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理解应强调向非股东转让股权限制的相对性,以求在公司人合性的保护与股东利益保护、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二、“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如前文所述,有意见认为,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是拟转让股东实现转让的绝对条件,即如同意其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未达到半数的话,其即不能转让,无论受让人为股东或非股东。这一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若不将其作为一个绝对条件,则“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即使规定必须全部股东同意才能向非股东转让,也不能对抗“不同意就须购买、不购买即视为同意”的规定。这种误解的产生,源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指定转让的规定之不完善。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国外的一些相关的规定。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第4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对非股东的转让:
“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3/4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
“公司拥有一个以上股东的,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公司未在自完成本款规定的最后一个通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的,视为已同意转让。
“公司拒绝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在自拒绝之日起3个月内,以按民法典第1843-4条规定的条件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让人购买这些股份。一切违背民法典第1843-4条的条款,均视为未作订立。应经理请求,该期限得由法庭裁决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以下四款略)”
再看日本的《有限公司法》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将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其他股东。
“股东将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非股东时,应经股东全会承认。
“于前款情形,股东应向公司提出记载转让相对人及转让股数的书面文件,请求公司承认转让,或不承认转让时,另外指定转让相对人。(以下五款略)”
其他国家的公司法亦有类似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对于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均以征得一定比例的股东的同意为前提,在达到法定比例的股东同意时,虽有股东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其亦不能构成对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障碍;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异议股东既不同意对外转让,也不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如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未达到法定比例,则股权不得转让给非股东,但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指定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而公司指定受让人的范围,即是那些异议股东,其在被公司指定受让拟转让的股权时,购买这些股权就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而“不购买即视为同意”。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对公司承担着法定的义务,即购买拟转让股权,使之不因转让而流失于公司成员之外的他人手中。
由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应具有多重意义:其
一,对于拟转让股东而言,同意转让的股东达到半数时,其即可不顾其他异议股东的反对,径行向他人转让;反之,其即须搁置与他人的股权转让交易,等待公司指定公司成员受让其股份。其
二,对于公司而言,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向他人转让的,其即应承认相关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协议,如无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其即应将受让股权的他人登记为股东;反之,其即须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受让股份(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其不完善之处)。其
三,对于异议股东,在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超过半数时,其即不能阻止向非股东转让股份,除非其主张优先购买权;反之,其对向外转让股权的异议成为了公司的意思,则公司指定其受让拟转让股权时,其即应购买之。
综上,“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无论对于公司还是对于股东,均具有十分重要而实际的意义。事实上,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是否过半数,还决定着股东受让股份时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或根据该条第三款)和条件。
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异议股东购买股份与第三款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构成了阻遏公司股权流向非股东的层次关系
在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未达半数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股东在公司指定时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份。这是对公司股份向非股东流动的
第一层次阻遏。在超过半数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对公司股份向非股东流动的第二层次阻遏。在这两个层次上,无论是购买行为的性质、购买的主体或是购买条件都是有区别的。
首先,购买行为性质不同。在第一层次,股东购买股份有履行义务的性质。既然异议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且其意思已经转化为公司的意思,其即有义务在公司指定时买下拟转让的股份,以使公司的意思得到实现,使公司股份不致因股权交易流入他人之手。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此时购买股份,也属股东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具备股东身份的其他人是没有资格主张购买的;况且其他同意转让的股东也可在此阶段要求购买,其更是一种主张一般股东权利的行为。在第二层次,股东购买股份是纯粹的主张权利的过程。在多数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份的情况下,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可继续其与他人的股权交易,但其与他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属于附履行条件的契约,这个条件就是,其他股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为使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条件不成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买入股权,乃属行使股东权利。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70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股东能向公司借款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能向公司借款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吗
1、《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
二、出现债务纠纷要如何解决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三、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提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丧失实体请求权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领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不予支持,权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绝。
3、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予以保护的权利时,人民对于权利人因主债权而取得的各种从权利,也不予以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具体还款协议的,重新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为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交税吗?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