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农村耕地能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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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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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耕地是否能够继承根据承包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对待方式。比如说如果是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协商承包的,应当是可以发生继承的,其他方式可能是没有办法。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耕地能继承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农村耕地能继承吗?

因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继承权不同。因此,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会出现以下导致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减少的农村耕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不利影响。譬如继承人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明显多于其他村民,有违公平原则。再如继承人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种,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混乱局面。这有违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的性质,而且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利益。

二、其他法律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典》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既然是物权,那么作为财产权的用益物权可以继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可以继承的。

其实,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

现实生活当中,农村的土地承包的权益是非常的重要的,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这个承包的权益是否能够发生继承,实际上是需要根据具体承包的方式来进行判断的,通常情况下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获得的是可以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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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及时予以纠正,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以转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在同等条件下、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四)流转方式,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自愿,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现予公布,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面积。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并指导签订。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大中小红绿蓝黑打印(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座落。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以转让,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互换;
(九)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出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截留。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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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经发包方同意后。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应当及时办理备案、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注销或重发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文本。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以转包。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入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遵循平等协商,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出租。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出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出租、荒丘。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有偿的原则、权限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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