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胎儿死胎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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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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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于遗产继承人之中本来是有胎儿的,但是胎儿出生之后死亡的话,那么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该由原有的相关继承人来进行继承。具体如何分配由相关的法定继承人进行商议,或者是遗嘱指定继承人进行商议。商议之后再对留下来的该部分遗产进行相关处理,一般来说是支持进行平均分割。
遗产继承胎儿死胎怎么办?

一、遗产继承胎儿死胎怎么办?  

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因为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因为胎儿出生后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继承遗产,即使出生后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遗产份额还是属于他所有,因此死亡后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哪些: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非有法定的事由,非经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能被依法剥夺。  

二、剥夺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针对于遗产继承人的相关问题,首先在未出生的胎儿属于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话应该提前在其出生的时候,留下其应该继承的相关份额,如果发现其出生之后是属于死胎的话,那么就对该份额由已经继承的相关继承人来进行相关处理,具体如何处理,由各个继承人来进行商议,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的话,那么该财产就属于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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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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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据此,本案只有黄某可以作为见证人,不符合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
2、我国遗产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据此本案应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我国《继承法》依据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该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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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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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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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但是,现代各国继承法都规定对未出世的胎儿有保留继承份额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也对这个问题加以规定。法律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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