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亲戚不签字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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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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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产亲戚不签字的,可以协商调解处理,对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并由法院根据实际的财产继承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当事人可以提交财产的产权以及遗嘱等有效证据。
遗产亲戚不签字怎么办?

一、遗产亲戚不签字怎么办?

可以起诉处理,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时,继承人之间就分配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指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依此规定,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形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例如,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和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其他继承人分割,或者被非继承人占有,或者知道依法要对遗产进行新的产权变更登记而自己被排斥进行产权登记,或者作为遗产的房屋被出卖、拆迁或翻盖而自己未得到通知,等等。

《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产的继承分割处理,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财产清算情况而定,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财产的继承是需要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的顺序来进行处理,如果相关继承结果不存在违法行为,对方存在侵权的就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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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该法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以上就是与房产遗嘱过户子女签字有关的描述,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好,我有个亲戚想立一份遗嘱,想问一下立遗嘱需要什么资料,要注意些什么,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立遗嘱需要什么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老人立遗嘱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订立。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而采取的口授遗嘱的方式。
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限制性规定。其条件如下: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事项
口头遗嘱的订立是最简单的,在紧急情况下对相关事项的一个交代,因为容易纂改的原因,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形也很简单,只要危急情况解除后,具备采用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就自动失效。同时,不论立遗嘱人有没有采用其他的形式来设立新的遗嘱,只要危急情况解除后,具备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条件下,该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律师建议
若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设立遗嘱后,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必须立即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固定遗嘱,以免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发生。
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要求一至两名公证员共同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而公证方也要严格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防止他人为达到独占遗产的目的,不惜找来假的“父母”订立假遗嘱来办理公证。同时,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主动、自愿所为,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更不是伪造的。
在遗嘱公证的办理公证中都必须由二人共同参与办证程序,“这是为了保证遗嘱设立有效的重要保障。这是遗嘱公证与其他公证事项的重要区别,也是遗嘱的特殊性的体现”,饶宝静认为,遗嘱经过公证,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在成立要件上经过公证员的审核是不存在问题的。
其次,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继承纠纷的发生。[page]
律师建议
遗嘱公证中,公证方应注意证据保全,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完善询问笔录,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公证谈话笔录可以弥补公证书无法和不便写上的内容,为可能出现的风险所做的防范。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区别于代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为书写。《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
首先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其次,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第三,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因为其制作过程简单,易于保存,且不需要见证人,只要立遗嘱人能完整清楚地写明要表达的意思即可。
注意事项
随着打印技术的发展,部分立遗嘱人也采用打印技术来打印遗嘱,
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关于这样的遗嘱效力在实践中法院处理起来是有争议的,需看具体情况而定,因为对于打印的内容的真实性还是存在异议的,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所以建议还是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自书遗嘱一定要亲笔书写签名并写明年月日,这三项缺一不可,签名和年月日对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起决定性作用。
律师建议
自书遗嘱一定要亲笔书写,采用黑色的碳素钢笔或中性笔书写,选取材质较好的纸张,一方面便于保存,时间长久后不会变色、掉色以及虫蛀的损害,另一方面如果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异议后,还可以通过笔记鉴定来确定遗嘱的真假。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须有两名以上的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必须将见证的过程录音或录像;
(4)必须由立遗嘱人、见证人共同封存并在封口处注明年、月、日,四项缺一不可。
注意事项
录音遗嘱制作简单,对于文化程度要求不高,但是容易被篡改或制假。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由见证人及遗嘱人封口,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同时,《继承法》对于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设立了见证人的条件,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page]
律师建议
立录音遗嘱的过程中,
首先应当注意保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建议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应当将立遗嘱人的全部画面录入,最好将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一并录入到录音录像中;
其次,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于录音、录像等很容易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篡改,所以一定要在制作完毕后进行封存并保存完好,同时由于电子产品受潮后就不能使用,建议保存时应当远离潮湿的地方;第三,要录音遗嘱的见证人的选取一定要注意,不能选取有利害关系人见证人。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4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4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
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注意事项
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
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形成的全过程要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另外,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代书遗嘱上只有盖章,没有立遗嘱人签名的是无效的。
律师建议
代书遗嘱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地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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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样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其实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视情况而定的,根据自身情况不同,办理的流程也是不一样的。
  房产证上加名字及办理费用,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办理流程是: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办理流程是: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第三种情况: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
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满5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5的印花税。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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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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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办理遗嘱公证时,申请人应该准备好需要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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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亲戚比较有远虑,即使年轻也想着立遗嘱,所以前来请问下怎么办理遗嘱公证,望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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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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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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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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