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合法。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故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也就是说,遗嘱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客体合法。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完全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该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
(三)内容合法。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其他法律。
(四)形式合法。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也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且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以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的具体形式,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遗嘱的条款制订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条款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的,那么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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