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对于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出庭的属于不能进行缺席判决的情况,缺席判决,原本专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为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解决有关的争议,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二、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对于缺席判决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缺席原因来进行认定,但如果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拒不出庭接受审理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缺席判决处理,最终形成的判决结果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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