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X月X日,事故当事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相撞,经抢救无效当日离世。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家属沉浸在悲痛之中,尝试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却未能达成一致,陷入了维权困境,在自主处理时遇到诸多难题,不知如何是好。
在这种情况下,家属通过正规途径找到了李星星律师,并委托其代理此案。李星星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4年时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接手案件后,李星星律师展开了一系列严谨的实务工作。她全面梳理了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收入经营等证据,并依法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赔偿项目。在法庭上,她对法律关系进行了精准拆解,为家属争取合理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然而,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为减少赔付金额,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提出剔除非医保用药、不赔误工费、不赔护理费、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等理由,要求二审改判少赔2.5万余元。
二审中,李星星律师作为家属的代理人,进行了有力反击。面对保险公司提出抢救费应扣20%非医保用药的观点,李星星律师指出抢救费用是挽救生命所必需的,且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依法不得扣除;对于受害人当日死亡无误工费的说法,李星星律师结合经营证据,说明受害人抢救治疗1天,支持误工费合法有据;针对ICU治疗无需家属护理费的观点,李星星律师强调家属全程在院陪护,法律并不免除ICU期间的护理费;对于主责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的上诉理由,李星星律师解释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同,一审酌定20000元符合裁判标准。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李星星律师的答辩意见,明确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意味着,一审确定的35万余元赔偿金额全额保留,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普通民众法律避坑建议
普通民众在遇到类似的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可参考以下建议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收入证明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索赔的关键。其次,当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时,不要盲目妥协,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因为律师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准确分析,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最后,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律师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协助,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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