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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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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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中应该写清楚股东获得股权所付出的资金是由自己拥有还是由其他筹集的方式取得的,然后对这些资金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说明和承诺,最后由股东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即可,情况说明必须真实以作为后期责任承担的依据。
股东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怎么写?

一、股东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怎么写?

股东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中应该对参与本次股权合作的资金系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说明,并对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进行承诺即可。而股东出资证明书中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资金来源是“资金运用”的对称。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所拥有的资金从一定渠道取得或形成的来源。如工业企业国家拨入的基金,银行借款,应付购货款,专用基金等。为了反映和监督各项资金来源的增减变动和结余,要设置一系列资金来源帐户,并把一定日期的资金来源帐户的余额按规定项目列入资金平衡表的资金来源 方。在实际工作中资金来源有时亦称“负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二、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

1、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2、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3、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4、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5、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综上,一个公司的资金支持基本上都是来自于出资的股东,但是公司想要合法地运营下去就必须要保证股东的资金是合法来源的,否则就极易造成被发现资金违法而影响公司其他利益人的权益,所以股东的资金说明将成为其获得股权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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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两公司间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甲有限公司(下简称“甲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乙有限公司(下简称“乙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丙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鉴于: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丙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丙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甲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甲公司由此成为丙厂的债权人
鉴于:甲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乙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甲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公司转让债权,乙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公司受让债权。
1.2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甲公司不会就此向乙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丙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乙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丙厂向乙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
4.1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
4.2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乙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乙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丙厂向乙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丙厂的原因导致乙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丙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乙公司收到丙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2.1甲公司承诺并保证:
2.
1.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
1.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乙公司承诺并保证:
2.
2.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承担民事责任
2.
2.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丙厂承诺并保证:
2.
3.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
3.2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乙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4.1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适用法律
5.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规定
6.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6.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公司(公章)乙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丙厂(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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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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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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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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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变更企业类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转变企业类型,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有关文件(参见各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发起人之间转让股份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C、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含增加股东):
A、原股东(大)会决议;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或者发起人向发起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C、新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
A、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复印件;
B、改变名称或者姓名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提交公司更换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即股东(大)会关于董事、监事免职和选举的决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关于经理解聘和聘任的决议或者决定)。
注:
①只变更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无须提交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变更股东的,须由新股东会制订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股东提供给公司使用的证明。
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以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原企业法人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增资的,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④股东的资格证明是指: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内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由登记地工商部门盖章方为有效);
B、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胞同时须提交与其投资额相当的银行资信证明);
C、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编制批文;
D、其他合法开业证明。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股东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的投资资格证明。
⑤有关决议或者决定须载明新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
⑥变更股东的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经理的,提交新股东会或新董事会决议。
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转让协议可免公证或鉴证;非市区属国有资产转让的,可提交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但转让协议仍须公证或鉴定。
⑧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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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资源入股协议书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协作社土地入股协议书范本如下:甲方:乙方:甲乙两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加农户土地入股承揽法》和《中华人民共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方针的规则,本着对等洽谈、自愿有偿的准则,就水田、旱地、荒地等以入股的方法协作的有关事宜达到共同,缔结本合同
一、入股面积入股面积以《土地承揽证》所记载的面积为准,甲方将红旗村委会六组分配承揽的土地悉数入股乙方,其间:水田亩,旱地亩,从事生态农业开发项目
二、入股方法股份按断定的土地扭转价格折算(1元1股),并由乙方发给农业协作社股份登记证
三、入股期限以甲方土地承揽期为限
四、甲乙两边责任甲方不干涉乙方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甲方经乙方答应后,可在原土地上进行耕种,但需符合乙方规划乙方劳动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甲方人员
五、违约责任
1、甲、乙两边在合同收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准则严厉实行合同责任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相应的经济丢失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出产经营,擅自改变或免除合同,给乙方形成丢失的,甲方补偿乙方悉数丢失乙方违反合同规则,给甲方形成丢失的,乙方补偿悉数丢失
六、处理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缔结、收效、实行、改变或免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两边能够经过洽谈处理,也能够提请村民委员会调停处理不愿洽谈、调停或者洽谈、调停不成时,能够向农村土地入股裁定组织请求裁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提讼
七、其他条款
1、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要继续流通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收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两边各执一份,红旗村委会存一份
变更后股东的资格证明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证明股东资格证明出资证明书(样本)
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变更企业类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转变企业类型,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有关文件(参见各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发起人之间转让股份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C、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含增加股东):
A、原股东(大)会决议;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或者发起人向发起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C、新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
A、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复印件;
B、改变名称或者姓名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提交公司更换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即股东(大)会关于董事、监事免职和选举的决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关于经理解聘和聘任的决议或者决定)。
注:
①只变更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无须提交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变更股东的,须由新股东会制订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股东提供给公司使用的证明。
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以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原企业法人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增资的,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④股东的资格证明是指: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内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由登记地工商部门盖章方为有效);
B、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胞同时须提交与其投资额相当的银行资信证明);
C、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编制批文;
D、其他合法开业证明。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股东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的投资资格证明。
⑤有关决议或者决定须载明新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
⑥变更股东的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经理的,提交新股东会或新董事会决议。
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转让协议可免公证或鉴证;非市区属国有资产转让的,可提交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但转让协议仍须公证或鉴定。
⑧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外)。
股东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怎样填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主体资格是指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的资格证明,如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属企业法人的,其主体资格证明就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体资格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主体资格证明: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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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义务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作为证据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因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向法庭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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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变更股东资格证明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证明股东资格证明出资证明书(样本) 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变更企业类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转变企业类型,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有关文件(参见各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发起人之间转让股份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C、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含增加股东): A、原股东(大)会决议;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或者发起人向发起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C、新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 A、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复印件; B、改变名称或者姓名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提交公司更换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即股东(大)会关于董事、监事免职和选举的决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关于经理解聘和聘任的决议或者决定)。 注: ①只变更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无须提交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变更股东的,须由新股东会制订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股东提供给公司使用的证明。 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以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原企业法人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增资的,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④股东的资格证明是指: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内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由登记地工商部门盖章方为有效);B、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胞同时须提交与其投资额相当的银行资信证明);C、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编制批文;D、其他合法开业证明。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股东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的投资资格证明。 ⑤有关决议或者决定须载明新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 ⑥变更股东的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经理的,提交新股东会或新董事会决议。 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转让协议可免公证或鉴证;非市区属国有资产转让的,可提交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但转让协议仍须公证或鉴定。 ⑧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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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体资格是指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的资格证明,如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属企业法人的,其主体资格证明就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体资格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主体资格证明: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股东的股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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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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