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由夫妻共同所有的各个类型资产,比如有价证券,其具体分割方式可由二人自行磋商决定;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诸至该地区域的司法机关,请求依法予以裁决。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就此类有价证券进行公正、公平地交涉和协商。
然而,如果无法就这些有价证券的价值或市场价格达成共识的话,司法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持有情况和法律规定,以平均比例的方式对这些有价证券进行分配。
此外,依据法律,当夫妻对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非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分配时,如因协议破裂、或者按照市价分配存在困难之时,司法机关亦可依据实际持有情况与法律规定,以遵循公平原则,采取数量平均的方式,对有价证券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
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关于夫妻离异之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如下一般性的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标准:
首先,若财产为夫妻共有产物,那么一般的法律处理方式均倾向于平均分配,但是对于那些个人专属物品或者特殊用途的财产,一般会将其归入个人名下的财产范畴之中。
其次,在针对那些不适宜分割的夫妻共用住宅或者其他共同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应该依据双方家庭住房条件,兼顾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将此部分房产视为一份整体,并在此基础之上分给其中一方单独享有,而获得这份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其配偶支付相当于该房产价值一半的金额作为财产补偿。
第三,若是存在夫妻分居两地,各自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这些财宝都将归属各自管理使用的一方,无需互相分割。
此外,值得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当夫妻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所持有的财富距离相当悬殊时,多出部分财产的一方应当以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使得双方的收入平衡。
至于那些在结婚前便属于个人的财物,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了自然的损坏、消耗、毁灭,此时若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赔偿的请求,这种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有价证券的分配,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但如果无法协商达成共识的话,is交由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定处理。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坚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平等磋商权。若涉及到有价证券的价值争议,司法机构将会按照持有人的份额比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公正合理为原则进行平均分配。针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当协议破裂或者市场价格难以确定时,司法部门将依据公平原则,对未上市股份进行数量上的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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