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企业承接回迁安置项目土建工程后将相关施工内容转包,工程完工结算阶段,因实际施工人处于服刑状态,由其委托代理人与转包企业签订竣工结算造价协议,确认项目总造价为21822671元,双方完成初步对账扣减。后续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转包企业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以转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为家族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要求关联企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完整对账,结合结算协议、授权手续、收据及合同约定,未准许实际施工人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参照合同约定对管理费、税金、各类代付扣减项目逐项认定,判决转包企业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剩余工程款753928.58元及对应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驳回实际施工人其余诉讼请求。实际施工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多项异议:转包企业未实际开展管理工作不应扣取5%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由其承担;一审税金计算存在重复计取、税率认定错误;两家关联企业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关联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张佳伟律师接受转包企业委托代理二审应诉。执业以来深耕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作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春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具备二十年法律实务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逾千件。接受委托后,张佳伟律师首先完整复盘全部卷宗材料,逐条拆解上诉人上诉请求,梳理事实及法律层面的争议焦点,确定二审整体应诉思路。本案涉及大量零散代付扣减凭证,张佳伟律师带领团队分类归集证据材料:调取实际施工人出具的完整授权文件,证明代理人有权办理结算;整理现场管理人员履职证据,证明转包企业存在项目管理投入;调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收款收据,证明该笔费用已经由实际施工方委托人员实际领取;梳理两家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区分关联关系与人格混同的证据边界,为庭审抗辩做好准备。"
"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与类案裁判规则,张佳伟律师构建分层答辩逻辑:第一,授权代理人签署的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应当排除工程造价鉴定;第二,转包合同虽无效,但转包企业存在现场管理投入,管理费、税金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予以扣减;第三,安全文明施工费已经由实际施工人委托人员领取并出具收据,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第四,仅存在股权、人员关联,不满足法人人格混同法定要件,关联企业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过程中,张佳伟律师针对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向合议庭还原结算、对账全过程,阐释各项扣减项目的事实及合同依据。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进一步强化说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
"结合本案办案经验,张佳伟律师提示工程类企业注意三类实务风险:一是转包协议虽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但经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的竣工结算协议具备独立法律效力,不能仅以合同无效为由直接否定结算效力、启动工程造价鉴定;二是企业存在股权交叉、亲属持股等关联关系,不必然构成法人人格混同,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举证证明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法定事实;三是转包合同无效不代表全部合同约定均不能参照适用,若转包方确实提供现场管理服务,可参照约定扣取管理费,工程款每一笔扣减都应当留存对账记录、签字确认凭证。"
"作为吉林省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长春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佳伟律师日常服务多家省内大型企业客户,业务覆盖合同纠纷、金融保险诉讼、公司商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重大商业诉讼等领域,可面向本地企业及个人提供建设工程争议、商事交易纠纷等相关法律服务,办公地址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五层大成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类纠纷往往涉及账目零散、法律关系复杂,即便取得一审有利判决,也不能轻视二审应诉准备,否则前期对账形成的有利成果存在被改判的风险。规范留存授权委托、结算对账、收款收据等核心凭证,是企业应对工程类纠纷的重要合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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