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失踪了可以报诈骗吗?
借款人失踪了并不一定属于诈骗行为,对于借款人失踪,被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失踪。“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时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专人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款,本身是一种债务关系,借款人失踪或者拒不还款,可以凭借条到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属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在本案中,被借款人作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
二、诈骗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借款人失踪的情况,显然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原因来进行处理的,涉及到借款人利用欺骗的手段获得资金后,逃跑的是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的,具体情况下司法机关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合法的办理,避免法律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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