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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同敲诈勒索时,从属参与的被告人是否应按主犯标准量刑,成为本案量刑争议的核心。
本案系河北晋州法院审理的共同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多名被告人分工配合索取财物,全部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于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共同犯罪指控全案人员,区分主从地位提出量刑建议,涉案资金、车辆、账户均被查封扣押。家属为涉案女性被告人委托李明峰律师,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涉案参与过程、团伙分工、涉案金额等细节,稳定当事人情绪并告知诉讼权利。
律师梳理同案供述、被害人陈述、转账流水等海量证据,精准区分当事人在团伙中的参与程度与行为作用,梳理出坦白、主观恶性、涉案获利、配合办案等从轻情节。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就从属地位、认罪悔罪等情节沟通量刑意见,协助制定退赔方案。
庭前工作聚焦证据梳理
查阅本案完整卷宗后,李明峰律师发现,当事人仅负责团伙内部的信息传递与被害人联系方式收集,未参与具体胁迫行为,也未直接经手涉案资金,仅从中获取少量报酬。结合这一事实,律师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从犯认定的法定条件。
庭审辩护围绕核心辩点
庭审中,李明峰律师围绕从犯地位、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意愿四项核心辩点举证质证,向法庭完整陈述辩护意见,请求考量从轻情节。最终,法院认定全案构成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结合各被告人地位、参与程度等情节差异化量刑,李明峰律师代理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案件终局的法定处置
法院同时判决全体涉案人员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资金、车辆经处置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涉案民事争议终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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