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及轻罪量刑案例详解

最新修订 | 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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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磊律师
侯玉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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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合伙人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律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2210566087 电话:18237176608
律师优势:;专注于刑事辩护,有丰富的经验积累,更专业,高效的办理案件,争取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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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侯玉磊律师是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有丰富的刑案办理经验。曾代理涉案29.8万的佘某职务侵占案,最终当事人获有期徒刑一年的从轻处理;还曾代理涉案15万的朱某保健品电信诈骗案,最终在原法定量刑起点下获大幅减档的从轻结果。

侯玉磊律师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三级律师(中级职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具备上百件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对案件性质具备极强的实务敏锐度,擅长结合案情制定罪轻辩护与合规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适配的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案件逾数百件,在经济犯罪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申请等细分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处理经验。以下为两起典型刑事辩护案件的办案详情:

当事人佘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企业,先后任职企划部主任、行政部副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名下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2020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佘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截留停车费、场地租赁费、地磅占地租赁费等方式,陆续将公司资金私自占为己有,钱款多用于网络赌博、购买彩票及个人日常消费。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佘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共计29.8万余元,截至公安机关立案前,公司尚有2.2万余元劳动报酬未向佘某发放。2026年1月27日佘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续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7.5万余元。

当事人委托侯玉磊律师团队代理阶段,核心诉求为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大程度从轻处罚,同时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两点:一是佘某的法定从轻情节能否被完整采信,二是其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罪嫌疑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的,属于法定可从轻处罚的情形;而缓刑适用需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风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要件。本案中佘某尚未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该情节会直接影响缓刑要件的评判。

侯玉磊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首先重点固定佘某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完整证据链,明确向法庭论述其主观恶性较低、认知悔罪态度良好的核心辩护观点,优先争取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区间内锁定从轻结果。同时律师结合在案事实,如实向当事人释明未完成退赃退赔的客观情况对缓刑认定的法律影响,做好诉讼预期告知,避免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不合理期待,全程规避辩护流程中的执业风险。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采纳侯玉磊律师团队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人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责令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7.5万余元。

案件最终实际认定的刑期完全符合辩护团队预期,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从轻处理结果。

2022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盛某等人成立专门公司,以电话营销模式针对老年群体开展保健品诈骗活动:通过寄送带虚假刮奖区的快递引流,由约单员虚构中奖事实,后续销售人员冒充专业医师身份夸大保健品功效,诱骗老年人付费成为会员购买无效产品。当事人朱某于2024年8月入职该公司担任一线销售,化名对外开展诈骗工作,任职期间累计业绩15万余元,实际获利5万余元。2025年9月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构成诈骗罪,对应犯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区间,法定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事人委托侯玉磊律师团队代理后,核心诉求为结合自身情节降低刑事处罚力度,争取从轻量刑。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有两项:一是朱某的违法所得认定范围是否应当扣除其入职后领取的基础底薪,仅计算销售提成部分;二是朱某作为诈骗活动一线员工,具备自首、从犯、全额退赃情节,能否获得降档减轻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的公司,其员工从该犯罪组织内获取的所有收入均属于涉案赃款,底薪同样来源于诈骗活动收益,依法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同时对于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结合自首、全额退赃情节,可在法定量刑区间以下降档获得从轻处理。

侯玉磊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核对全部涉案流水证据,围绕朱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展开论证,重点梳理其仅为一线执行人员、未参与公司运营模式策划、未分得诈骗活动主要收益的事实细节,完整固定其主动投案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向法庭明确提出从犯身份应予认定、适用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量刑减让空间。

法院经审理后完整采纳侯玉磊律师团队关于从犯、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对朱某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判决结果在法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下大幅降档,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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