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透露商业秘密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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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透露商业秘密企业可以走民事诉讼程序,让员工对其行为负责,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造成损失严重,如损失达到50万以上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等,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可以向警方报案,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和处罚。
员工透露商业秘密如何处理?

一、员工透露商业秘密如何处理?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若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若属于民事纠纷的,企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若泄露商业秘密,达到以下规定的条件的,那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商业秘密具有哪些特征呢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商业秘密之所以为秘密就是不公开的,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作为公司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透露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依法追责,轻则诉讼赔偿,严重的涉嫌犯罪的,公司可报警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让犯罪者得到该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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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要收集证据证明嫌疑人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要包括:实施行为的工具;商业秘密被传播、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各种人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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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报警或。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情简介】
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
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作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 无巧不成书,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
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由于意见不
一,酒店决定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请律师代理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酒店最终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送上了法庭。
【法律解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首先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时还会存在侵权关系,此类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一般民事争议。
实例中,厨师私下“跳槽”至美食城并泄露酒店的商业秘密,首先是违反了其与酒店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又对酒店构成了侵权,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违约”与 “侵权”的竞合。在此情况下,酒店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以厨师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即申请劳动仲裁,然后需要时再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以厨师侵权为由,按一般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即直接向。
对于这两条途径,酒店可以自行选择,但选择不同的途径,对方主体有所不同。选择途径一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申诉人为厨师,美食城可列为第三人;选择途径二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告为美食城,厨师可列为第三人,或者直接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实例中酒店正是选择了途径二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到了人民。从救济的力度和效率上讲,这种选择应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这类纠纷究竟打劳动官司,还是打侵权官司,可考虑胜诉的难度、救济的力度,以及投入的本钱,再决定。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报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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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情简介】
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
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作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 无巧不成书,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
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由于意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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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中,厨师私下“跳槽”至美食城并泄露酒店的商业秘密,首先是违反了其与酒店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又对酒店构成了侵权,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违约”与 “侵权”的竞合。在此情况下,酒店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以厨师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即申请劳动仲裁,然后需要时再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以厨师侵权为由,按一般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即直接向。
对于这两条途径,酒店可以自行选择,但选择不同的途径,对方主体有所不同。选择途径一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申诉人为厨师,美食城可列为第三人;选择途径二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告为美食城,厨师可列为第三人,或者直接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实例中酒店正是选择了途径二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到了人民。从救济的力度和效率上讲,这种选择应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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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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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
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作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 无巧不成书,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
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由于意见不
一,酒店决定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请律师代理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酒店最终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送上了法庭。
【法律解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首先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时还会存在侵权关系,此类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一般民事争议。
实例中,厨师私下“跳槽”至美食城并泄露酒店的商业秘密,首先是违反了其与酒店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又对酒店构成了侵权,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违约”与 “侵权”的竞合。在此情况下,酒店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以厨师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即申请劳动仲裁,然后需要时再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以厨师侵权为由,按一般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即直接向。
对于这两条途径,酒店可以自行选择,但选择不同的途径,对方主体有所不同。选择途径一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申诉人为厨师,美食城可列为第三人;选择途径二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告为美食城,厨师可列为第三人,或者直接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实例中酒店正是选择了途径二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到了人民。从救济的力度和效率上讲,这种选择应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这类纠纷究竟打劳动官司,还是打侵权官司,可考虑胜诉的难度、救济的力度,以及投入的本钱,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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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以员工不支付保密费为由泄露商业秘密吗
[律师回复] 哪些员工应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应在所有雇员的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同时针对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保密协议,因为不同岗位的员工能够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是不同的。能够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级别也是不同的,泄密给公司造成的危害也不同,员工级别越高,保密要求越严格,对于研究人员、工程师、会计师等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权利人应要求他们在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承担不同于普通雇员的保密义务。企业也可以仅与重要岗位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例如: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能否以公司不支付保密费为由泄露商业秘密?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也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 要求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权利,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其义务,企业没有责任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不能因为企业没有支付保密费而不承担应尽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如何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科研成果泄密 “星期天工程师”擅自,泄露企业的技术难点、设计关键、技术图纸、技术数据、工艺配方、技术决窍、电子数据等技术秘密。 采取技术合作等方式,借机窃取科研成果。 (二)竞争对手窃密 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内部,从事相关工作,利用所见所闻、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利诱、贿赂、借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给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更多利益诱惑,通过内部泄露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三)电子数据泄露 采取黑客手段,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甚至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数据库进行窃密或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修改数据库数据。 偷窃、抢劫手提电脑,获得装有密级的文档、数据、图纸、三维、文件、样品等商业秘密。 (四)蓄意修改技术图纸、电子数据,故意损毁计算机设备,甚至破坏。 企业将开发的新产品图纸、模具商业秘密交给模具制作企业后,疏于管理,模具制作企业擅自将模具克隆,销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甚至将图纸、模具电子数据泄露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企业产品研发成果后,产品的零部件采购、供应至关重要,必须加强管理。零部件采购、供应环节泄密主要表现在供应商保密意识淡薄、保密措施不力、擅自泄露供应机密、违约销售产品部件、泄露部件技术秘密等,造成权利人企业竞争优势削弱。 (五)利用职位之便泄密 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自己工作便利,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理、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多渠道获取企业研发、采购、模具、配件、加工、组装、包装、销售、运输、财务、维修、客服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外贸企业的客户名单即客户关系,包括外贸客户情况、交易习惯、客户爱好、外贸订单、订单内容、交货渠道、运输方式、结算方式、服务方式等,客户、设计、采购、生产、利润、电脑、管理成为外贸企业的重心。侵犯外贸企业客户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有:转移外贸客户订单、泄露外贸生产信息、获取外贸采购信息、擅自使用客户名单、披露外贸报价信息、利用外贸资源自营、合股成立公司自营等。 (六)跳槽者窃取商业秘密 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跳槽者利用职务行为获得的原企业的研发成果、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技术骨干、销售骨干、熟练操作职员离职,甚至联系、组织集体跳槽。 (七)企业已经建有的财务账本泄密 鉴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已经建有财务账本,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来看,财务账本、财务明细、财务凭证等财务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钻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空子,以披露财务信息、以偷税漏税为要挟,擅自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并与企业家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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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罪怎么算?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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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姐姐和竞争对手的人喝酒的时候,把公司的机密给泄漏了出来,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赔偿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防止员工泄露秘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起。
首先,企业应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其次,企业应通过与职工签订各种保密协议(含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当职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但如果你和各种各样的代理商、合作者、客户和雇员氦顶份雇莓概逢谁抚京签订了保密合同,那很可能你根本就没可能查出是谁走漏了消息。最不可靠的是与应聘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你没有雇用他们,他们就会到其它公司去工作。除非你已决定雇用他们,否则不要给他们详细的产品资料。签订"保密合同"无疑是个智举,企业自觉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而其他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之前,也不得不三思。关于这类合同有两种形式:
1、不披露协议。明文规范员工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这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
2、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合同)。它是指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在劳动合同或科技保密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在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合同。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需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员: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对于不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第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仍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第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当然,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第五,对价的补偿性。企业同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员工一定补偿。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第六,必须明确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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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透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判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公司人员透露商业秘密的情况,是涉及到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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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朋友是一家冷饮厂的厂长。可是最近他发现秘方不太安全。总是被员工泄露出去。请问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有几种
[律师回复] 本律师认为 网络保密方法
  
1、涉密计算机不上网
  如今,黑客技术已经达到通过网络侦讯到联网的计算机内的硬盘上的信息,因此,涉密计算机上网,会非常危险。所以,企业应将存储企业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单独置放,不要联接互联网。对于一般的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应注意,若要上网,应事先用U盘等将商业秘密文件全部复制出来,在将计算机内所有商业秘密信息全部删除后再上网。这样,通过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防止黑客通过间谍手段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2、限制网络聊天,禁止安装摄像头
  很多员工在工作时间喜欢上QQ、MSN等进行网络聊天,由于上述网络聊天都有即时发送文件功能,容易将企业商业秘密通过网络聊天途径泄密,因此,为减少商业秘密泄密的危险,企业应禁止普通员工进行网络聊天。当然有些企业,需要通过MSN联络业务等,企业可以允许特定员工使用MSN,这样既可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不影响企业业务发展。企业应禁止安装摄像头,因为通过摄像头不但可以将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全部暴露给竞争对手,而且也可以通过直接对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而泄密。
  
3、禁止擅自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由于有些程序会带有间谍软件,若擅自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程序,很可能不经意间就被安装了间谍软件,所以,为保护商业秘密,员工不得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4、通过网络监控,监视企业信息传播
  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途径很多,有前面提到的QQ、MSN等,最常见的就是电子邮件。如今企业泄密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电子邮件实现的。因此,企业通过监视内部员工的电子邮件,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商业秘密泄密。但是,电子邮件涉及到个人隐私及通信自由的法律问题,企业处理不当,不但会引发员工的对立情绪,而且还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所以,企业实施网络监控务必要采取正确的方法:
  
首先,应明确告知员工网络监控情况,让员工对公司的网络监控予以认可与理解,同时,也可以证明企业主观上不具有过错。
  
其次,为员工提供工作电子邮箱,并要求员工一律通过工作邮箱收发邮件,企业有权随时检查,并要求员工不要使用工作邮箱收发个人邮件。若需收发个人邮件,要求其通过个人邮箱。因工作邮箱是企业为工作目的而设立,并且利用的是企业的资源,从法理上讲,企业应有权作出上述要求。
  因此,企业通过网络监控,可以了解企业内部信息传播的情况,同时,也具有事先约束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效果。
  5.采取加密措施。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时,应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取得解密钥匙。信息的被送达人享有该钥匙,进行解密,而取得信息。这种措施对于传送文件、信息途中的窃取、窃听,以及员工因过失按错送达对象按钮,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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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泄露商业秘密的感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综上所述,泄露商业秘密的,在上文中已经解释了,是需要坐牢的,而且根据泄露商业秘密所带来的不良的影响程度来进行加重处罚,商业秘密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就是关乎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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