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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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认定交通责任。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交通管理部门到达现场后,按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作用,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出具交通责任认定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如因一人引起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当事人应承担全部的交通责任。但双方都无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具体的赔偿还应根据交通双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有的责任进行承担。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够的由责任方进行拟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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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骑摩托车逆向行驶被抓了,不知道会怎么处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处罚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交警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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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本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为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起抽逃出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对抽逃出资行为的客观方面,可以从行为的时间及方式两点上把握:抽逃出资行为只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这就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行为在时间上有所区别;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其手段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依据本条追究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有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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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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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本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为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起抽逃出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对抽逃出资行为的客观方面,可以从行为的时间及方式两点上把握:抽逃出资行为只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这就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行为在时间上有所区别;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其手段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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