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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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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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在买卖的过程中,如优先购买权出现纠纷时,应按照共有人的购买权优于承租人。共有者属于这类商品的持有者和权益人,如在出卖时,应优于他人进行购买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

一、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

当以上两者发生冲突时,通常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一般分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人出卖的其应有部分与其他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所有权关系,附在同一个物体之上;而共有人出卖的应有部分与承租人的关系只是租赁的关系。

2、所有权的存在是无期限、永恒的,而租赁关系是有期限、暂时的。如果承租人的优先权优于共有人的优先权,那么承租人将会与其他共有人一起成为所有人。如果共有人的优先权优先承租人的优先权,当租赁关系结束后,物的所有与利用会统一,这样就使得法律关系简单化。

3、共有人的购买权优先承租人的购买权不会影响到原有租赁关系。

所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共同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共有人出卖自己的财产或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这类优先购买权益纠纷时,一般出现在我国的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共有者对房屋的所有权益具有一定的持有,这类权益由于这类房屋的承租人。所有权属于永久性和永恒性的代表,如产生纠纷的,也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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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能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优先购买权一般分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 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物权性。
当以上两者发生冲突时,通常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人出卖的其应有部分与其他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所有权关系,附在同一个物体之上;而共有人出卖的应有部分与承租人的关系只是租赁的关系。
2、所有权的存在是无期限、永恒的,而租赁关系是有期限、暂时的。如果承租人的优先权优于共有人的优先权,那么承租人将会与其他共有人一起成为所有人。如果共有人的优先权优先承租人的优先权,当租赁关系结束后,物的所有与利用会统
一,这样就使得法律关系简单化。
3、共有人的购买权优先承租人的购买权不会影响到原有租赁关系。
所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共同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共有人出卖自己的财产或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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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优先购买权一般分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 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物权性。
当以上两者发生冲突时,通常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人出卖的其应有部分与其他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所有权关系,附在同一个物体之上;而共有人出卖的应有部分与承租人的关系只是租赁的关系。
2、所有权的存在是无期限、永恒的,而租赁关系是有期限、暂时的。如果承租人的优先权优于共有人的优先权,那么承租人将会与其他共有人一起成为所有人。如果共有人的优先权优先承租人的优先权,当租赁关系结束后,物的所有与利用会统
一,这样就使得法律关系简单化。
3、共有人的购买权优先承租人的购买权不会影响到原有租赁关系。
所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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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东优先购买权和非股东善意受让权冲突
[律师回复] 股东优先购买权和非股东善意受让权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案情简介】
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王慧及案外人黄淑玲均系上海兴昆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兴昆公司”)的股东,三方于2003年4月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王慧将其83%的股权转让给上海佰分佰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分佰公司”)和王琦,中福公司和黄淑玲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同年5月,王慧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佰分佰公司和王琦各以1元价格受让4
9.8%和3
3.2%的股权,并按持股比例继承兴昆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兴昆公司为此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同年7月,中福公司以王慧等人伪造股东会决议,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请判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支付2元价格优先受让上述股权。原审认为,中福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主张,而其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又明确表明其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故诉请予以驳回。中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有关文检鉴定材料。本院认为,股东会决议上的中福公司印鉴经鉴定确认并非其于2003年使用的真实印鉴,而王慧等人也未能举证证实该印鉴的真实性,故原审依据该决议认定中福公司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有误,应予纠正;王慧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中福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依法不能成立,应予撤销;中福公司另诉请判令其以2元价格优先受让系争股权,但其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该权利,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慧、上海佰分佰公司和王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
二、原告中福公司要求购买被告王慧出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王慧、佰分佰公司和王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上诉人中福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但由于当时立法设计较为简单,对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方式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规束,导致此类股东权纠纷案件数量呈渐增之势。本案就是一起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所引发的典型案件,其争议焦点集中表现为在股东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出让股东和非股东善意受让人之间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和非股东善意受让权发生冲突时,在合理期限内应优先保护前者
公司法意义上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的权利,这是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的特定权利。究其设计初衷,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股东之间相互信赖是此类公司实现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有限责任公司又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单元,故为巩固公司人合基础、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立法在维护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前提下予以适当限制,即赋予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拟转让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从这个角度着眼,在出让股东未告知其他股东而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善意受让人时,也即股东优先购买权和非股东善意受让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前者,因为前述股权转让行为剥夺了其他股东的法定权利。
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当股东[1]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或者忽略自身权益时,如果仍牺牲善意受让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来保护其优先购买权,则会存在权利滥用和利益失衡之虞,实违公平原则。故我们认为,股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不应支持。[2]本案中,上诉人中福公司在发现被上诉人王慧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后,即诉至寻求司法救济,可见其维权态度之积极;而且,中福公司是在兴昆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两个月之后的,亦与合理期限的要求相符。因此,二审认为,上诉人中福公司的法定权利应优先保护,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转让法定条件,依法应予撤销。
三、界定“同等条件”应兼顾综合因素,不能简单等同于转让价格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以“同等条件”为前提。换言之,“优先”并非指受让条件上的优惠,而仅仅是指同等条件下股东在受让顺序上的占先。但何谓“同等条件”呢?有一种意见认为,“同等条件”就是指相同的转让价格,也即出让股东同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若想优先受让拟转让股份,就须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相同的报价。但本案二审认为,尽管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界定主要以出让股东和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的转让价格为准,但不能简单等同于转让价格。因为股权转让双方经常会因为彼此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利益关系等特殊关系,或者受让方出具转让价格之外的承诺(譬如允诺承担公司债务、向公司注资等),而确定一个相对优惠的股权转让价格。故股东仅以该优惠价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有失公平,因为这并非“同等条件”。有鉴于此,二审认为,这些价格之外的因素应当在确定“同等条件”时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上诉人中福公司仅诉请以2元价格优先受让被上诉人王慧所持的83%股权,但被上诉人佰分佰公司和王琦在以此价格受让上述股权之外,还按持股比例承担了兴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此可见,两者受让条件并不等同。故二审对中福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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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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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遗嘱先于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执行,只有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才能进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简而言之,当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遗赠抚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又先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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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愿将自己的楼房一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产证( )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全部赠给 。 在 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2、 保证继续悉心照顾 ,让老人安度晚年。至 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 的生活水平保持全市平均水平以上。 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 承担。 去世后由 负责送终安葬。
3、 在房产证办好之后,积极协助 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将该房产过户到 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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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什么,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需要将正在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能优先购买房产。另外,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须有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购买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二手房交易同样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遇到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还能买吗?
当然能买,但是要先获得优先购买权拥有者的同意。“优先”主要指时间上的优先,优先时间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须让卖方出具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才能合法的进行房产交易。
优先购买权是哪些,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需要将正在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能优先购买房产。另外,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须有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购买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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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同样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遇到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还能买吗?
当然能买,但是要先获得优先购买权拥有者的同意。“优先”主要指时间上的优先,优先时间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须让卖方出具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才能合法的进行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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