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贩毒的证据有哪些?
网络贩毒的证据有有:涉嫌销售、制造即贩毒行为,可以是人证、物证、书证、音像资料、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或多种证据的组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道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内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容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叶及大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油五千克、大脂十千克、大叶及大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网络贩毒罪的证据及量刑处理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认定,对于网络贩毒的行为,必须在贩毒分子存在毒品交易的证据下才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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