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东助当事人调整策略离婚后分割婚内财产

最新修订 |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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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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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410750244 电话:1348456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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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杨旭东律师是西安市法学会会员、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曾处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当事人原主张分割24万余元婚内共同财产,对方提出财产已消耗、应降低分割比例的抗辩,律师接案后梳理核对全案证据、厘清裁判规则,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共计8100余元的合法共有财产分割款。

当事人李某甲此前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公积金、养老金等共有资产未作分割,起诉时原本主张对24.4万余元资产对半分割,却因对方提出财产已消耗完毕、且李某甲属于婚姻过错方仅能按40%比例分取财产的抗辩,初始诉求面临全部落空的风险。杨旭东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梳理全案证据链条、核对前案判决既判规则,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计8100余元的共有财产分割款,最大化契合法律框架内的可支持权益范围。

李某甲与苏某乙201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因该案审理中双方均未明确提出对婚内工资、公积金、养老金等资产进行处置,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纳入离婚判决的处理范围。离婚后李某甲多次与苏某乙协商该部分财产分割事宜未果,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对苏某乙婚内收入共计24.4万余元进行均等分割,主张分得12.2万余元。

苏某乙到庭应诉后提出三项抗辩意见:一是名下婚内工资收入已全部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开支与房屋还贷,不存在剩余可分割金额;二是此前提取的1.1万余元住房公积金已全额用于缴纳房屋大修基金,没有可供分割的余额;三是前案离婚判决已认定李某甲属于婚姻过错方,按照财产分割倾斜保护规则,李某甲仅有权主张40%的财产份额。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三类财产的核算方式、消耗去向、分割比例均存在重大分歧,无自主协商空间。

杨旭东律师介入案件时,面临三重现实阻碍:

第一是证据层面的事实认定障碍,案涉三类财产时间跨度覆盖7年婚姻存续期,苏某乙提交的银行流水、还贷记录、缴费凭证数量庞杂,大量日常消费支出未备注对应用途,甄别核对工作量极大,稍有疏漏就可能导致可分割财产的金额认定出现偏差;

第二是法律适用层面的规则衔接障碍,前案离婚判决中已经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房产等大宗财产作出了倾斜性处置,本案中苏某乙主张再次以李某甲存在过错为由降低分割比例,该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律层面尚无明确统一的细化裁判标准,存在较大的裁判不确定性;

第三是当事人预期调整的现实障碍,李某甲起诉时坚持要求按均等比例分割全部24万余元收入,对婚内财产正常消耗的司法裁判规则缺乏认知,若未提前做好预期疏导,即便拿到生效判决也可能产生心理落差,难以服判息诉。

杨旭东律师接案后并未直接围绕全额诉讼请求搭建证据体系,而是先划定核心核查边界:一是针对苏某乙提交的全部流水逐笔标注核算,将公积金提取记录与前案离婚判决中已经处理的房屋大修基金支出逐一比对,确认1.1万余元公积金确实已用于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的事务支出,且该笔负担已在离婚财产分割环节作出处理,仅需核查当前公积金账户剩余余额;二是针对养老保险金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调取苏某乙婚内社保缴费记录,精准锁定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的累计金额,排除单位缴费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核算范畴;三是针对工资收入部分,结合当地家庭日常消费的普遍标准、双方婚内共同还贷的实际金额,对苏某乙主张的支出明细进行合理性甄别,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存在隐匿转移情形的前提下,尊重婚内财产正常消耗的客观现实。

与此同时杨旭东律师结合前案离婚判决的既判力内容,就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则向当事人作出充分释明,调整诉讼预期至合法可行的区间,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切实际的诉求对抗。庭审过程中,杨旭东律师重点围绕两类保障性财产的性质、法定分割条件展开论述,明确公积金账户余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属于日常可随意消耗的资产范畴,应当纳入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处理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苏某乙婚内提取的1.1万余元公积金已用于夫妻共同房屋的大修基金缴纳,且该事实已在离婚诉讼中作出处理,仅剩余公积金账户余额3300余元属于本案分割范围;苏某乙名下婚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经核算为1.7万余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与家庭日常开支情况,苏某乙主张婚内工资已全部用于共同生活及还贷的抗辩成立,无剩余工资财产可供分割。最终法院判决苏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甲支付住房公积金分割款1300余元、养老保险金个人缴费部分分割款6800余元,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杨旭东律师作为西安法学会会员、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负责人,结合自身百余件家事案件办理经验指出,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的办理核心,并非一味迎合当事人的高额诉求,而是要在厘清家事审判裁量思路的基础上,平衡法理与情理的边界。很多当事人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认知存在误区,认为所有婚后收入都必须留存至离婚时才可分割,实际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生活消费、合理家事支出都会导致财产存量消耗,该部分金额依法不应纳入分割范围。

杨旭东律师同时提示,家事纠纷的处理既涉及财产权益分配,也牵扯家庭关系修复,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以法理为尺、以善意为本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诉讼兜底的思路,对于探望权这类涉及未成年人成长的纠纷,优先通过柔性调解确定可落地的执行方案,比生硬的刚性判决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专业代理的价值是在现有事实与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绝不可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诉求提供支撑,所有家事案件的办理都应当以审慎履职为基本前提,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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