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标注着他人姓名的保险合同,差一点让拿着4.99万理赔款的王某某扛上近三年的诈骗罪刑期。"
"接手这起刚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的案子时,赵丽丽第一反应不是顺着公安机关移送的普通诈骗罪罪名找量刑轻点的辩点,反倒先揪住了所有人都习以为常的逻辑漏洞——凭什么合同上登的不是实际投保人的名字,就能直接把本该用保险诈骗罪评价的行为,往入罪门槛低得多的普通诈骗罪里套?"
"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盈科大连刑辩部秘书长、璟成刑辩团队的创始人,执业后深耕刑事领域、累计承办超百起案件的赵丽丽,早就练出了不顺着既定办案思维走的直觉。她在大连海事大学读刑法方向研究生时跟着导师做经济犯罪刑民交叉课题的积累,此刻全派上了用场:民事合同上的记名主体,从来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责任主体,这层穿透纸面的逻辑,恰恰是很多办案环节容易跳过的关键一步。"
"当时摆在当事人面前的处境堪称惊险:辽宁省普通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是6000元,4.99万早就够得上立案追诉,甚至能往三年以上刑期量刑;可保险诈骗罪的本省入罪标准是5万元,涉案金额差100块就够不上刑事立案的门槛。公安机关当初的逻辑看似顺理成章:王某某不是保险合同上登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要求,那就退而求其次按普通诈骗罪兜底,反正涉案金额早过了线,追究刑事责任完全“合理合法”。"
"但赵丽丽偏要把这层看似顺的逻辑链条拧过来。她没有一上来就堆法条,先把《刑事审判参考》第479号指导案例找出来,那里面早就明确:车辆实际所有人、隐名投保人只要对保险标的有真实保险利益,完全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适格主体。接着她又翻遍了全国范围内的同类判决,7起情节高度相似的案子里6起都是按保险诈骗罪定性,只有1起按普通诈骗罪处理——而那唯一的例外,反倒是当事人涉案金额远超保险诈骗罪入罪标准时,司法机关出于量刑从轻的考量才做的调整。"
"她把这些素材串成完整的法律意见递到检察官面前,核心观点戳破了办案机关的逻辑悖论:如果王某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保险理赔实施诈骗,仅仅因为合同登记的名字不是他,就直接跳过保险诈骗罪的专属规制,转而用普通诈骗罪兜底追责,本质上是把刑法分则对特殊领域犯罪的专门立法架空了。这种“特殊罪名不够,普通罪名来凑”的路径,一旦放开,等于把所有打擦边球的保险理赔行为,都往重罪的口袋里装。"
"这份抠透了法理和类案规则的意见,加上她连续多轮和承办人面对面梳理证据细节的沟通,终于让检察机关采纳了核心辩护观点:不能绕过保险诈骗罪的评价框架,强行以普通诈骗罪追究责任。随后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赵丽丽没敢松气——当事人是有正式编制的上班族,之前已经因为被立案调查影响了岗位考核,要是拿不到正式的无罪文书,后续随时可能丢了工作。"
"她又盯着侦查阶段的后续流程反复沟通,最终拿到了盖着公章的《终止侦查决定书》,相当于实打实给当事人的人生撕掉了“犯罪嫌疑人”的标签。"
"这种穿透纸面形式抠案件实质的辩护思路,也是她办上百起涉税、走私、开设赌场类大案磨出来的肌肉记忆:当年那起偷逃税款两千多万的走私普通货物案里,她没有盯着票面金额纠结,而是顺着跨境贸易的真实货物流转拆分出非归责于当事人的部分,最终拿到减轻处罚的结果;涉案金额上千万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里,她从真实交易背景入手打掉了虚开的定性,最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现在越来越多司法实务场景里,办案机关习惯拿着合同、发票、转账流水这些形式化的材料直接套罪名,跳过了对行为本质的探究。赵丽丽一直提醒身边人,刑事辩护从来不是走流程凑辩点,尤其是刑民交叉的经济类案件,多往纸面下面挖一层交易实质,往往就是把人从刑事追责的边界拉回来的那关键一步。很多时候只差那一点点较真,就能守住一个普通人甚至一个经营多年的市场主体的合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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