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封异议被驳回补救方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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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查封异议被驳回以后的补救方法就是10天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争议的话,是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议的,但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复议结论就是最终的结论了。
房屋查封异议被驳回补救方法是什么

一、房屋查封异议被驳回补救方法是什么?

房屋查封异议被驳回补救方法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回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答起诉讼。

二、法院查封房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不可能无缘无故的查封当事人的房屋的房屋的查封,很有可能是利害关系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或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对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即便就房屋查封这件事情向法院提出异议,也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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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房产被查封,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查封,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
[律师回复] 近日,新丰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原告温某是其前夫A对被告朱某的侵权之债执行案的案外人,新丰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封了属于温某和A共同所有的房屋,原告温某认为房屋是其个人婚前购买,要求解除查封,新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温某前夫A在1999年与被告朱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判决确定A应支付朱某赔偿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申请执行,但A一直没有支付上述款项。2004年10月,温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后,余款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商,并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按月还房贷至2014年11月止。2005年4月,原告温某与A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5月,温某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该房屋登记在温某名下。2014年6月,温某与A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将该房产归温某所有,但没有约定对A的补偿内容。  新丰在2014年7月作出查封该房产的50%份额的裁定,随后温某以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后被驳回。2014年9月,温某向新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温某诉称,该房屋是其婚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是用自己的工资收入还房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是温某婚前个人财产,要求解除查封。  被告朱某认为,已判决A应支付其赔偿款5万元。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原告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但房贷大部分是在与A的婚姻存续期间还的,该部分应有A一半的份额。双方离婚时,明知A存在对其的债务,仍将房屋归温某个人所有,且没有对A的补偿作出约定,A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温某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但是房贷大部分是在其与A的婚姻存续期间归还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温某在与A婚姻存续期间所还房贷有A的一半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即温某对A进行补偿,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没有对A进行补偿。所以,温某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及其还钱还贷部分是温某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是与A的共同财产。房屋为不可分之物,且A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新丰查封的财产,是原告温某与A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原告的个人财产,新丰查封该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及解除对该房产的解封,理由不成立,证据不充分,故新丰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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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申请仲裁,维护我的财产不受损失,驳回查封异议裁定书,要如何写?有没有什么格式呢?
[律师回复]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表述为:“本院在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执行异议的日期。
2.在“经审查,本院认为,”之后的空白处写明驳回执行异议的理由。如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成立。
3.裁定的法律依据。
4.裁定内容。表述为:“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以上是驳回查封异议裁定书的格式。
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
[律师回复]   近日,新丰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原告温某是其前夫A对被告朱某的侵权之债执行案的案外人,新丰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封了属于温某和A共同所有的房屋,原告温某认为房屋是其个人婚前购买,要求解除查封,新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温某前夫A在1999年与被告朱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判决确定A应支付朱某赔偿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申请执行,但A一直没有支付上述款项。2004年10月,温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后,余款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商,并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按月还房贷至2014年11月止。2005年4月,原告温某与A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5月,温某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该房屋登记在温某名下。2014年6月,温某与A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将该房产归温某所有,但没有约定对A的补偿内容。  新丰在2014年7月作出查封该房产的50%份额的裁定,随后温某以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后被驳回。2014年9月,温某向新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温某诉称,该房屋是其婚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是用自己的工资收入还房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是温某婚前个人财产,要求解除查封。  被告朱某认为,已判决A应支付其赔偿款5万元。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原告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但房贷大部分是在与A的婚姻存续期间还的,该部分应有A一半的份额。双方离婚时,明知A存在对其的债务,仍将房屋归温某个人所有,且没有对A的补偿作出约定,A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温某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但是房贷大部分是在其与A的婚姻存续期间归还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温某在与A婚姻存续期间所还房贷有A的一半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即温某对A进行补偿,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没有对A进行补偿。所以,温某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及其还钱还贷部分是温某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是与A的共同财产。房屋为不可分之物,且A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新丰查封的财产,是原告温某与A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原告的个人财产,新丰查封该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及解除对该房产的解封,理由不成立,证据不充分,故新丰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夫妻共同房屋被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该怎么
[律师回复] 近日,新丰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原告温某是其前夫A对被告朱某的侵权之债执行案的案外人,新丰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封了属于温某和A共同所有的房屋,原告温某认为房屋是其个人婚前购买,要求解除查封,新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温某前夫A在1999年与被告朱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判决确定A应支付朱某赔偿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申请执行,但A一直没有支付上述款项。2004年10月,温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后,余款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商,并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按月还房贷至2014年11月止。2005年4月,原告温某与A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5月,温某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该房屋登记在温某名下。2014年6月,温某与A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将该房产归温某所有,但没有约定对A的补偿内容。  新丰在2014年7月作出查封该房产的50%份额的裁定,随后温某以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后被驳回。2014年9月,温某向新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温某诉称,该房屋是其婚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是用自己的工资收入还房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是温某婚前个人财产,要求解除查封。  被告朱某认为,已判决A应支付其赔偿款5万元。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原告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但房贷大部分是在与A的婚姻存续期间还的,该部分应有A一半的份额。双方离婚时,明知A存在对其的债务,仍将房屋归温某个人所有,且没有对A的补偿作出约定,A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温某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但是房贷大部分是在其与A的婚姻存续期间归还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温某在与A婚姻存续期间所还房贷有A的一半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即温某对A进行补偿,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没有对A进行补偿。所以,温某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及其还钱还贷部分是温某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是与A的共同财产。房屋为不可分之物,且A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新丰查封的财产,是原告温某与A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原告的个人财产,新丰查封该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及解除对该房产的解封,理由不成立,证据不充分,故新丰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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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判决完后,假如当事人对执行有异议被驳回了应该怎样做,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204条中的裁定是实体上,不是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如果复议被驳回,那么就丧失了法律上赋予的救济权利,只能提起申诉了。我个人认为,民事诉讼法204条中“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包括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这样一旦异议被驳回,就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
以上就是对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救济方法有哪些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买了房子被法院查封已向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怎么办
[律师回复] 当事人对房子被人民依法查封,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人民依法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三条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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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预查封,什么是房屋预查封,预查封的特征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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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查封,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你好,我叔叔因为恶意变卖房产被法院查封了,他想问一下,查封房屋裁定书,查封房屋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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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房被查封了怎么救济
购房者应当向实施查封的法院咨询查封原因和查封金额,并可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因为只要购房者善意购买、支付房款并入驻该房屋的,法院不得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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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预查封和查封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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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预查封,哪些房屋能进行预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法院查封房屋怎么办?房屋被查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查封房子被保全后如何处理 查封房产是指,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房子被查封,是因为有未履行的判决或者其他强制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可以查封,而且还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房子处理,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想解除查封,需要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不会解除查封。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查封房产需要何种手续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将有可能会对房产查封。手续如下: (1)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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