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禁止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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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要注意的是,对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假释的禁止条件是什么?

一、假释的禁止条件是什么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 乱、武装暴 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二、假释后犯罪构成累犯吗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指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假释是一种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而要申请获得假释批准,自然首先要求符合《刑法》中关于假释的条件要求,同时还不能具有不适用假释的情形。一般而言,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要申请假释要求其刑期至少已经执行了一半以上。若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话,那其刑期至少要求执行了1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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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想要进行假释相关手续的办理,想请问律师假释犯不适用禁止令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假释不适用禁制令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创设了刑法禁止令制度,对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可以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其假释条件和要求与宣告缓刑有类似之处,是否假释犯也存在刑法禁止令适用的可能性。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许多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删减,其中新增设的刑法禁止令制度,引起了许多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与此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将禁止令纳入《刑法》丰富了我国的刑法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符合当前刑罚轻缓化的潮流趋势。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禁止令的适用现仅限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此本文重点在于探讨假释犯对于刑法禁止令适用的可能性。
  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假释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其是当代刑罚宽缓化的体现,“假释是人犯自改过机关释放后而仍受当局约束的办法,他是被放回到社会去,但同时仍受严密监视,以便考察他是否可以住在自由社会里毋需监视。” 假释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能够快速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不因监禁刑而与社会脱节。我国《刑罚修正案(八)》对假释的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同时对假释犯进行社区矫正,但本文认为对假释犯仅靠社区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必须辅以其他管束措施,那么刑法禁止令就成为一个不二的选择。
我表弟犯了行贿罪了,现在已经被公司给知道了,开除了他,我想把他假释出来,可以吗?假释可以禁止令适用吗?如何呢?
[律师回复] 对于执法行为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适用禁止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法律对假释的人犯,没有规定可以适用禁止令。
法条链接:《刑法》
一、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第七十二条 【假释适用条件】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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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涉嫌跟一起抢劫案件有关系,我找了律师,帮他做假释处理,那么假释可以禁止令吗?能否可以呢?是有什么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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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刑法》
一、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4、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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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假释罪犯适用禁止令是预防其再犯罪的客观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假释的实质条件,即将刑法第81条第1款中的“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从而更明确地规范了假释这一关键性条件。决定是否假释要对罪犯假释后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出判断,但这种预判并不能完全保证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限内不再犯罪,而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限内仅仅实行社区矫正还远远不能预防其再犯罪,必须辅之以其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禁止令的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因而,对假释罪犯适用禁止令是预防其再犯罪的客观需要,也有助于社区矫正机构对假释罪犯有效监管。
  对假释罪犯适用禁止令是刑法规范内部协调性的客观要求。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规定了管制和缓刑情形。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所应遵守的规定与管制罪犯在管制刑执行期间、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所遵守的规定相类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且其执行都具有开放性特点。可见,三类罪犯在执行方式、执行机关、所应遵守的规定等诸多方面都有类似之处,因此,在适用禁止令上也应当协调一致。而且,假释罪犯所犯之罪比管制、缓刑罪犯重,社会危害性也大得多,理应赋予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比管制、缓刑罪犯更重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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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申请假释,不知道可不可以申请。想要问一下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假释可适用禁止令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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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应该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应该注意些什么
为了使商业秘密在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不会流向竞争企业,企业还可以同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在职工离职时与劳动者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注意事项
1、竞业禁止的范围。
即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是对劳动者择业限制的范围,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不应当约定过宽,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当加以限制。
2、竞业禁止的期限。
竞业禁止应当约定一定的期限,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劳动者的就业受到一定的限制。竞业禁止期限的长短,直接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期限约定的过短,对企业不利,企业的商业秘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期限过长,对于劳动者不利,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对于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的合理性,各国理论、立法和实务有着不同的认识。我国现行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都是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最长期限,大多数为3年。除此以外,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主要是由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在约定期限时,应当以商业秘密可以存在的期间为限制的时间,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也应当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对于不同的劳动者,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不应当相同。
3、补偿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直接影响到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作为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利益损失。如果企业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补偿费,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目前,我国的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将补偿费作为竞业禁止合同必备的条款。
竞业禁止适用范围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
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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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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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注意事项
1、竞业禁止的范围。
即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是对劳动者择业限制的范围,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不应当约定过宽,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当加以限制。
2、竞业禁止的期限。
竞业禁止应当约定一定的期限,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劳动者的就业受到一定的限制。竞业禁止期限的长短,直接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期限约定的过短,对企业不利,企业的商业秘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期限过长,对于劳动者不利,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对于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的合理性,各国理论、立法和实务有着不同的认识。我国现行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都是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最长期限,大多数为3年。除此以外,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主要是由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在约定期限时,应当以商业秘密可以存在的期间为限制的时间,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也应当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对于不同的劳动者,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不应当相同。
3、补偿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直接影响到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作为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利益损失。如果企业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补偿费,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目前,我国的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将补偿费作为竞业禁止合同必备的条款。
竞业禁止适用范围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
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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