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监护是需要由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根据《民法典》(施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按照《民法典》(施行)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依照《民法典》(施行)的相关规定规定,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根据《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办理。但这仅对未发生诉讼的情况而言,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则指定监护人的机构就只能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了。
在非诉讼的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作为指定机构的所在单位、所在居委会和所在村委会(以下统称有关组织)处于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这就是不仅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有权也有义务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而且当某种情况出现时,还必须担任某个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这些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故本文称之为法定义务、法定监护人。
利用遗嘱的方式来指定监护人是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具体情况的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司法程序来进行办理,如果涉及到造成了指定监护人不能履行规定的监护责任的,后期是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来进行变更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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