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父母土地怎么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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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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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的父母土地是没有办法办理继承的,不仅是农村,城镇的土地也是不可以继承的。在中国个人或者是组织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只有土地使用权,不是自己的财产,自己是没有支配权力的,所以土地是不可以继承的。
农村的父母土地怎么继承

一、农村的父母土地怎么继承

首先,农民只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存在子女继承土地的问题,应该是继承土地的使用权问题。

若是承包地继承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和第50条的规定处理,即: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继承人需要到农业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手续。

而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则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

2、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提供,当面填写)

3、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建房证办证档案和户口资料

5、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

6、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国土局测绘队)。

(二)、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仅交测量费及工本费。

(三)、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属来源文件。

(四)、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

土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土地上的财产个人是有所有权的,所以土地上的房子是可以办理继承的。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使用土地都得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对该土地进行支配,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团所有,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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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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