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与遗嘱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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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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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继承与遗嘱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房产继承的方式是可以多种多样的,包括有遗嘱的继承,也可以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房产继承与遗嘱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一、房产继承遗嘱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房产继承与遗嘱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房产继承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完成,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比如说法定继承。有了遗嘱也不一定要继承房产;遗嘱要求是合法有效的,其次遗嘱指定一人继承全部遗产。

再次,遗嘱是有时效的,在死者死亡2个月以内,指定继承人,凭合法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凭公证书,办理财产过户继承,过期,遗嘱无效,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平分继承死者遗产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是怎样的?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我们国家所规定的房产在进行继承的时候,必须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比如说房屋继承可以通过当事人生前所订立的遗嘱完成。也可以是直接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继承的顺序和继承的份额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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