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钱不还起诉不管事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二、债务人长期不还债,债权人怎么维权?
(一)注意催讨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二)及时起诉
借贷双方权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方欠钱不还起诉,但对方没有偿还能力如何处理
第一,看看有无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可能。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通俗的说就是,“你的钱你不去要,我替你要,要回来是我的”。注意最后这句,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原动力。当然,关键一点也得注意,就是得掌握次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因为如果次债务人也无力还债,不能反过头来重新找债务人要。这叫“不可杀回马枪规则”。
第二,要看看有没有连带责任人。
连带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相同。法律规定债权人债权到期后既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连带责任人,或者同时起诉二者。实践中,经常的做法是,看看企业有无人格混同,如混同,则可将股东作为连带责任人。其次,要看看有无合伙经营的事实,如有,找出其他合伙人,起诉之。因为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总之,在债务人无力还钱时,如果能有连带责任人,这无疑是给债权加了一重保险,增大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不可不察也!
第三,看看有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可能。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消极处分自己财产,有危害债权人债权之虞时,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之处分行为的权利。譬如,笔者曾代理一个离婚案件,诉前从当事人处了解,夫妻一方把双方共同经营十多年的家具城用蹊跷的手段且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该方的侄子。据此,笔者建议,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启动一个撤销转让家具城的撤销之诉,以最大限度的将夫妻共同财产恢复到转让前的共有状态。当事人因此挽回了十多万应分得的财产。
第四,看看有无行使商事留置权的可能。
留置,形象的说法就是,“你该我钱,我就扣你东西。”当然,从留置权制度的设计层面还有很多分析的地方。这里说的是一般实践中可能的办法。之所以强调商事留置就是,它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在企业之间,经常占有对方动产的情况,债权人此时行使留置权那是一点问题没有。不过需要注意,不能恶意促成留置权的形成。比如,对方欠钱没还,故意从对方处借点东西,事后行使留置权。这种行为不应提倡。
我国法律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欠钱不还的话,起诉是最合法的途径。很少出现那种起诉不管用的情况,因为如果在起诉以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进行还钱的话,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程序来要求债务人强制还钱。债权人不该为债务人买单。